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913號
KSDV,100,司促,53913,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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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913號
債 權 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貞
債 務 人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音
債 務 人 允旺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柒仟伍佰壹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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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旺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