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827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侯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三)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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