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827號
KSDV,100,司促,53827,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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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827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侯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三)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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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