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21號
MLDV,105,訴,521,2017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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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方宏豪
被 上訴人 賴錫賢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1 號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
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
示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
3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
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編號│       標的       │價額(新臺幣)│          備註          │
├──┼───────────────┼───────┼──────────────────────┤
│ ⒈ │門牌號碼:苗栗縣苑裡鎮3 鄰南房│  72萬2,100元│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重家訴字11號囑託正│
│  │43-5號房屋(即遷讓房屋部分) │       │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及房屋稅籍證明書│
├──┼───────────────┼───────┼──────────────────────┤
│ ⒉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08 萬5,600 元│上訴人占用前開土地面積共計339.25平方公尺×公│
│  │(即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 │       │告土地現值3,200 元=108 萬5,600 元     │
├──┴───────────────┼───────┼──────────────────────┤
│                合計│180 萬7,7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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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