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420號
債 權 人 陳鴻運
債 務 人 丁書華
債 務 人 徐友亮
一、
㈠債務人丁書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㈡債務人徐友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㈢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