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3420號
債 權 人 陳鴻運
債 務 人 丁書華
債 務 人 徐友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依所
附代償證明所示,台端係分別為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代償
新臺幣捌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