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420號
KSDV,100,司促,53420,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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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3420號
債 權 人 陳鴻運
債 務 人 丁書華
債 務 人 徐友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按請求負連帶責任需有法律明文或契約明示約定,本件依所
  附代償證明所示,台端係分別為債務人丁書華徐友亮代償
  新臺幣捌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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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