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413號
KSDV,100,司促,53413,201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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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41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黃志壟
債 務 人 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鋒
人           樓
債 務 人 蔡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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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新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