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274號
KSDM,100,附民,274,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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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譚錦鳳
      譚彩鳳
      譚正中
兼上2 人
訴訟代理人 譚玉鳳
被   告 趙剛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1190號),經原告等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已由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易字第1190號判決在案。惟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其中部分犯罪事實固經本院另為
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業經原告等聲請併同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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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