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260號
TCEV,91,中小,260,2002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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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唐與璿
右原告與被告達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之真正送達
處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
正送達處所,應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或依法
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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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