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六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唐與璿
右原告與被告達順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之真正送達
處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
正送達處所,應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或依法
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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