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951號
KSDM,100,聲,5951,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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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簡志明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簡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1 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0 年12月23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 年10月18日,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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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