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908號
KSDM,100,聲,5908,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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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全鴻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黃梦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0 年度執聲沒字第4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梦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具保人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 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97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 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紙、報告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通知之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 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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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