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907號
KSDM,100,聲,5907,201112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全鴻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黃梦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梦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聲請書誤為妨害自由)案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 額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訴字第741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 併科罰金30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 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 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 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2 紙、報告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 收據1 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證書2 紙附 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 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