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652號
KSDM,100,聲,5652,201112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碇詩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楊拾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3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拾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 萬 元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 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併科罰金6 萬元,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0 年5 月 19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56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 開刑事裁判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 到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9 月14日桃檢秋辛 100 執助1562字第078730號函所附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 票及報告書各2 紙、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1 紙、同署100 年11月24日桃檢秋辛100 執助2172字第101766號函所附之執 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各 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10月28日東檢文庚100 執助 459 字第18144 號函所附之拘票及報告書各1 紙、本院刑事 保證金收據1 紙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 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