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611號
KSDM,100,聲,5611,201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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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凌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凌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袁凌云因犯妨害風化等2 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倘受刑人所受之宣 告刑均合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定應 執行之刑固超過6 個月,依前開說明,仍得易科罰金,先予 敘明。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 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 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 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 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 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 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 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 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 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妨害風化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 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開規定,本院定其應執



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界限,即不得 重於附表所示2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月),亦不得輕於附 表所示2罪中之最長刑期(即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所載之有期 徒刑3 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 ,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 為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爰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 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 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自不待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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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妨害風化│有期徒刑│99.11.18 │高雄地院100年 │100.4.28│高雄地院100年 │100.11.1│編號2業經 │
│ │ │3月,如 │ │度訴字第201號 │ │度撤緩字第234 │ │易科罰金執│
│ │ │易科罰金│ │ │ │號 │ │行完畢。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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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妨害風化│有期徒刑│100.3.30 │高雄地院100年 │100.7.7 │高雄地院100年 │100.7.7 │ │
│ │ │5月,如 │ │度審訴字第1474│ │度審訴字第1474│ │ │
│ │ │易科罰金│ │號 │ │號 │ │ │
│ │ │,以新臺│ │ │ │ │ │ │
│ │ │幣1仟元 │ │ │ │ │ │ │
│ │ │折算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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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