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179號
TCEV,91,中小,179,200203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賴泰元即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