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6961號
KSDM,100,簡,6961,201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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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美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2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美鳳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 予以引用如附件,並補充如下:㈠依據卷附本院之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顯示,被告於行為時並無 婚姻關係,犯罪事實應補充為「洪美鳳為無配偶之人」。㈡ 證據另補充「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 醫院法醫參考病歷摘要1份」。
三、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明知胡壽比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 發生性交行為,所為影響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且迄今尚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兼衡其犯 罪目的、手段、前科紀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上開被告 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2251號
被 告 洪美鳳 女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13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美鳳明知胡壽比(業於民國100年6月26日23時許死亡)為 有配偶之人,竟出於相姦之犯意,於100年6月26日晚上20時 許,在高雄市○○區○○街37號「金銀島汽車旅館」內,與 胡壽比為相姦行為。完事未久,胡壽比遂因心肺衰竭。嗣經 警報請檢察官督同法醫前往相驗,得知上情。
二、案經胡壽比配偶錢信珠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美鳳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錢信珠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戶口名簿影本、相驗屍體證 明書影本、現場照片數張在卷為憑,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相姦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洪美鳳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協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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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