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萬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3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萬義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關於被告前科部分更 正為「張萬義前因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 第183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以98年度審簡字第441號判 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 易字第126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上開三罪嗣經本院以 98 年度審聲字第215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下稱 甲部分);另因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 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98年度審簡字第218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678 號裁定就前開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下稱乙部分 );又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79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丙部分);於民國98年3月23日 入監服刑,原定於99年4月2日執行完畢,但因乙部分之罪業 經定應執行刑而縮期,故於99年3 月10日期滿執行完畢而出 監。復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 訴字第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0年8月15 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萬義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又被告有前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茲審酌被告公然裸露生殖器供人觀覽,法紀觀念淡薄,造成 急診室現場醫護人員、病患、家屬等因此受到驚嚇,實不可 取,兼衡其犯後坦承之態度,平時無業、家境貧寒之生活狀 況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
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3217號
被 告 張萬義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1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萬義曾因竊盜、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3月、2月,並經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 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 悔改,復於100年11月15日下午11時10 分許,因酒後身體不 適,要求救護人員將其送往高雄市○○區○○路 553號之國 軍左營總醫院,詎其竟意圖供人觀覽,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 見共聞之急診室內,褪去下半身衣物後裸露生殖器,並刻意 將身體轉向坐在走道旁之其他病患及家屬,其後又在急診室 內隨意走動,並於該院醫師許宏偉制止後,又刻意裸露生殖 器仰躺在急診室地板上,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經警獲報 到場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左 營醫院醫師許宏偉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 視錄影光碟、現場照片等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又被
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宋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