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6591號
KSDM,100,簡,6591,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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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同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8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同生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 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酒後即以侮辱言語辱罵被害人,並作 勢欲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前於民 國96年間因對同一被害人而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被告之品行資料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此次再犯相同 之罪,毫不知警惕,犯後對於遵守保護令之法義務顯有欠缺 ;而以被告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而言,其自稱國小畢業、家 境小康、以木工為業,且於偵查中認錯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 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8475號
被 告 黃同生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光華北巷1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同生宋玉淑為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黃同生前因對宋玉淑實施家庭 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以10 0 年度家護字第1637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黃同生不 得對宋玉淑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不得對宋 玉淑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黃同生收受且 明知該保護令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 100年9月28日上午1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路372號之 住處,於酒後大聲咆哮,並對宋玉淑辱罵三字經「幹你娘」 等語,且作勢欲毆打宋玉淑而騷擾之,致違反法院所為之前 開裁定。
二、案經宋玉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黃同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之供述。
㈡告訴人宋玉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具結之證述、證人黃玉如 於警詢之證述。
㈢100年度家護字第1637號通常保護令裁定及保護令執行紀錄 表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 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 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 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 相對人心裡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 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 個性、喜惡之了解為人際網絡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 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 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 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規定 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 、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



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 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查被告黃同生對告訴人宋 玉淑上開所為,已足使被害人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依前揭 說明,堪認被告所為,已構成違反前揭保護令所禁止之「騷 擾」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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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