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0年度,13號
KSDM,100,智附民,13,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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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華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被   告 劉志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1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下午4 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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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