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柏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 年度偵字第24668、27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柏鈞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叁佰陸拾陸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辯解不足以採信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一第14~15行「而意圖以此方法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牟 利而陳列上開仿冒商品」後應補充「其間售出約100 件」; 證據部分第6 行「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主任賴麗玉出具 鑑定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 份」應更 正為「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主任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 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2 份」另補充「彰化 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案 物照片56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紙、被告王 柏鈞中華郵政帳戶客戶申請人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暨 歷史交易清單1 份」;附表一、二應予更正如後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 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 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 決可資參照)。是被告王柏鈞意圖營利,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大陸廠商販入不詳數量之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時 ,即構成販賣行為。是核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 條第1款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自民國99 年11 、12月間之某日起至100年6月2 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 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皆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 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雖同時販賣數 種仿冒商標商品,惟既已認屬包括性一罪,即無從論以本質 上係成立數罪之想像競合關係,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正值 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圖私利販賣上 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 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
,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其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已售出約 100 件,為警查獲時扣得366 件)及期間(約7 月),兼衡 其自稱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境貧寒、為單親家庭須獨力 扶養子女之生活狀況暨其素行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諒渠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 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末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 品共366 件,均係被告本件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 之罪所陳列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 款、第83 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CHANEL │瑞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耳環、鑰匙圈、│
│ │ │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各種眼鏡等商品│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2 │Chloe' │法商蔻依合股公│第00000000號│太陽眼鏡等商品│
│ │ │司 │ │ │
├──┼────────┼───────┼──────┼───────┤
│ 3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司│第00000000號│太陽眼鏡、衣服│
│ │ │ │第00000000號│等商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4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第00000000號│運動衣褲等商品│
│ │ │司 │ │ │
├──┼────────┼───────┼──────┼───────┤
│ 5 │PUMA │德商彪馬運動魯│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 │
│ │ │道夫達士拉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6 │CHRISTIAN DIOR │法商克麗絲汀迪│第00000000號│鑰匙圈等商品 │
│ │ │奧高巧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7 │COACH │美商高奇公司 │第00000000號│鑰匙環、太陽眼│
│ │ │ │第00000000號│鏡等商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8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第00000000號│皮夾、鑰匙包、│
│ │ │爾悌耶公司 │第00000000號│太陽眼鏡、眼鏡│
│ │ │ │第00000000號│盒、衣服、皮帶│
│ │ │ │第00000000號│、帽子、煙盒等│
│ │ │ │第00000000號│商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9 │GUCCI │義商固喜歡固喜│第00000000號│太陽眼鏡、皮夾│
│ │ │公司 │第00000000號│、帽子、腰帶、│
│ │ │ │第00000000號│錢包等商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水鑽耳環 │壹對 │
├──┼───────────────┼──────┤
│ 2 │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 │叁拾柒件 │
├──┼───────────────┼──────┤
│ 3 │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 │貳拾捌件 │
├──┼───────────────┼──────┤
│ 4 │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褲 │貳拾伍件 │
├──┼───────────────┼──────┤
│ 5 │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 │拾陸件 │
├──┼───────────────┼──────┤
│ 6 │仿冒「LV」商標之上衣 │壹件 │
├──┼───────────────┼──────┤
│ 7 │仿冒「LV」商標之帽子 │叁頂 │
├──┼───────────────┼──────┤
│ 8 │仿冒「GUCCI」商標之帽子 │伍頂 │
├──┼───────────────┼──────┤
│ 9 │仿冒「LV」商標之皮夾 │叁拾貳只 │
├──┼───────────────┼──────┤
│ 10 │仿冒「LV」商標之鑰匙圈 │貳拾個 │
├──┼───────────────┼──────┤
│ 11 │仿冒「LV」商標之皮帶 │叁條 │
├──┼───────────────┼──────┤
│ 12 │仿冒「LV」商標之零錢包 │伍個 │
├──┼───────────────┼──────┤
│ 13 │仿冒「LV」商標之鑰匙包 │肆個 │
├──┼───────────────┼──────┤
│ 14 │仿冒「LV」商標之菸盒 │貳盒 │
├──┼───────────────┼──────┤
│ 15 │仿冒「LV」商標之太陽眼鏡 │捌支 │
├──┼───────────────┼──────┤
│ 16 │仿冒「Chloe'」商標之太陽眼鏡 │肆支 │
├──┼───────────────┼──────┤
│ 17 │仿冒「GUCCI」商標之太陽眼鏡 │柒支 │
├──┼───────────────┼──────┤
│ 18 │仿冒「GUCCI」商標之皮夾 │貳只 │
├──┼───────────────┼──────┤
│ 19 │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 │壹條 │
├──┼───────────────┼──────┤
│ 20 │仿冒「GUCCI」商標之零錢包 │貳個 │
├──┼───────────────┼──────┤
│ 21 │仿冒「Chanel」商標之鑰匙圈 │拾陸個 │
├──┼───────────────┼──────┤
│ 22 │仿冒「Chanel」商標之太陽眼鏡 │貳拾肆支 │
├──┼───────────────┼──────┤
│ 23 │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 │肆對 │
├──┼───────────────┼──────┤
│ 24 │仿冒「Coach」商標之鑰匙圈 │陸拾壹個 │
├──┼───────────────┼──────┤
│ 25 │仿冒「Coach」商標之太陽眼鏡 │拾支 │
├──┼───────────────┼──────┤
│ 26 │仿冒「BURBERRY」商標之太陽眼鏡│捌支 │
├──┼───────────────┼──────┤
│ 27 │仿冒「Dior」商標之鑰匙圈 │柒個 │
├──┼───────────────┼──────┤
│ 28 │仿冒「BURBERRY」商標之上衣 │貳拾玖件 │
├──┼───────────────┼──────┤
│ 29 │仿冒「BURBERRY」商標之太陽眼鏡│壹支 │
├──┴───────────────┼──────┤
│總 計 │叁佰陸拾陸件│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4668號
100年度偵字第27093號
被 告 王柏鈞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330巷11號9樓
之4
居高雄市○○區○○街1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柏鈞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 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 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且上開商 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 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王柏鈞竟基 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 向大陸地區之廠商,以新台幣(下同)300 至600 元不等之 價格,販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多件後,自民國99 年11、12月某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1 號3 樓 住處內,以電腦連結網路設備,透過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 其申請之拍賣帳號「people3388」公開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上張貼標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 ,而意圖以此方法販賣予不特定顧客牟利而陳列上開仿冒商 品。嗣經警上網蒐證,於100 年1 月20日23時26分許,以 121 元之價格,向王柏鈞購得附表二編號1 之仿冒商標耳環 1 對,及於100 年4 月26日23時24分許,以370 元之價格向 王柏鈞購得附表二編號29之仿冒商標太陽眼鏡1 支,復經警 至王柏鈞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二編號2 至28之 仿冒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布拜里 公司、蔻依合股公司、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阿迪達斯公司、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高奇公 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柏鈞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大 陸廠商跟伊說是工廠的瑕疵品,伊不知道是仿冒商品,伊有 懷疑,但沒有去求證云云。經查:(一)上開犯罪事實,有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主任賴麗玉出具鑑定報告書、 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 份、唐朝智慧財產有限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2份、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固喜 歡固喜公司在臺授權鑑定人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違反 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各1 份、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二)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上揭商標係屬國際知名品牌 ,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 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又被告僅以每件百餘元 之價格出售扣案商品,被告所出售價格顯與市場上真品之價 格差距甚大,是被告顯自於購入之時,即已知悉該等商品係 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王柏鈞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
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 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 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 品,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文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CHANEL │瑞商香奈兒股份│第00000000號│耳環、鑰匙圈、│
│ │ │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各種眼鏡等商品│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2 │Chloe' │法商蔻依合股公│第00000000號│太陽眼鏡等商品│
│ │ │司 │ │ │
├──┼────────┼───────┼──────┼───────┤
│ 3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司│第00000000號│太陽眼鏡、衣服│
│ │ │ │第00000000號│等商品 │
├──┼────────┼───────┼──────┼───────┤
│ 4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第00000000號│運動衣褲等商品│
│ │ │司 │ │ │
├──┼────────┼───────┼──────┼───────┤
│ 5 │PUMA │德商彪馬運動魯│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 │
│ │ │道夫達士拉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6 │CHRISTIAN DIOR │法商克麗絲汀迪│第00000000號│鑰匙圈等商品 │
│ │ │奧高巧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7 │COACH │美商高奇公司 │第00000000號│鑰匙環、太陽眼│
│ │ │ │第00000000號│鏡等商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8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第00000000號│皮夾、鑰匙包、│
│ │ │爾悌耶公司 │第00000000號│太陽眼鏡、眼鏡│
│ │ │ │第00000000號│盒、衣服、皮帶│
│ │ │ │第00000000號│、帽子等商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9 │GUCCI │義商固喜歡固喜│第00000000號│太陽眼鏡、皮夾│
│ │ │公司 │第00000000號│、帽子、腰帶、│
│ │ │ │第00000000號│錢包等商品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 1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水鑽耳環 │1對 │
├──┼───────────────┼─────┤
│ 2 │仿冒「ADIDAS」商標之上衣 │37件 │
├──┼───────────────┼─────┤
│ 3 │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 │28件 │
├──┼───────────────┼─────┤
│ 4 │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褲 │25件 │
├──┼───────────────┼─────┤
│ 5 │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 │16件 │
├──┼───────────────┼─────┤
│ 6 │仿冒「LV」商標之上衣 │1件 │
├──┼───────────────┼─────┤
│ 7 │仿冒「LV」商標之帽子 │3頂 │
├──┼───────────────┼─────┤
│ 8 │仿冒「GUCCI」商標之帽子 │5頂 │
├──┼───────────────┼─────┤
│ 9 │仿冒「LV」商標之皮夾 │32只 │
├──┼───────────────┼─────┤
│ 10 │仿冒「LV」商標之鑰匙圈 │20個 │
├──┼───────────────┼─────┤
│ 11 │仿冒「LV」商標之皮帶 │3條 │
├──┼───────────────┼─────┤
│ 12 │仿冒「LV」商標之零錢包 │5個 │
├──┼───────────────┼─────┤
│ 13 │仿冒「LV」商標之鑰匙包 │4個 │
├──┼───────────────┼─────┤
│ 14 │仿冒「LV」商標之菸盒 │2盒 │
├──┼───────────────┼─────┤
│ 15 │仿冒「LV」商標之太陽眼鏡 │8支 │
├──┼───────────────┼─────┤
│ 16 │仿冒「Chloe'」商標之太陽眼鏡 │4支 │
├──┼───────────────┼─────┤
│ 17 │仿冒「GUCCI」商標之太陽眼鏡 │7支 │
├──┼───────────────┼─────┤
│ 18 │仿冒「GUCCI」商標之皮夾 │2只 │
├──┼───────────────┼─────┤
│ 19 │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 │1條 │
├──┼───────────────┼─────┤
│ 20 │仿冒「GUCCI」商標之零錢包 │2個 │
├──┼───────────────┼─────┤
│ 21 │仿冒「Chanel」商標之鑰匙圈 │16個 │
├──┼───────────────┼─────┤
│ 22 │仿冒「Chanel」商標之太陽眼鏡 │24支 │
├──┼───────────────┼─────┤
│ 23 │仿冒「Chanel」商標之耳環 │4對 │
├──┼───────────────┼─────┤
│ 24 │仿冒「Coach」商標之鑰匙圈 │61個 │
├──┼───────────────┼─────┤
│ 25 │仿冒「Coach」商標之太陽眼鏡 │10支 │
├──┼───────────────┼─────┤
│ 26 │仿冒「BURBERRY」商標之太陽眼鏡│8支 │
├──┼───────────────┼─────┤
│ 27 │仿冒「Dior」商標之鑰匙圈 │7個 │
├──┼───────────────┼─────┤
│ 28 │仿冒「BURBERRY」商標之上衣 │29件 │
├──┼───────────────┼─────┤
│ 29 │仿冒「BURBERRY」商標之太陽眼鏡│1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