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雪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8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雪棻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仟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陸拾玖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雪棻於民國 100年11月8日出具之自白書1份、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 移付調解簡易紀錄1紙、被告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 有限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 標信託公司、美商利惠公司和解書共6份及薈萃商標協會臺 灣聯絡處100年11月21日薈台字第1183號函1紙」;附表1編 號12之專用期限更正為「108.09.30」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 商標之商品而販賣,商標法第82條定有處罰規定;而該條所 稱之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 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 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既可認定係被告王 雪棻意圖營利販入而尚未賣出者,被告自民國98年3月間起 至100年3月7日為警查獲止,僅賣出部分仿冒商標商品,惟 依前揭說明,仍已成立販賣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 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 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
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 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 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 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 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 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962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觀諸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即得憑以認定立法 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 ,屬基於營業動機之單一犯罪計劃所為之集合行為,於法律 評價上為營業犯性質之集合犯。查被告自民國98年3月間起 至100年3月7日19時15分許為警查獲止,皆出於被告之一個 犯意決定,且客觀上,其意圖販賣而陳列及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 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故被告多次意圖販賣而陳 列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 犯。另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數商標專用權 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 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又商標法之主要立法目的,除在 保護商標權人,避免他人在同一商品以「以假混真」或相似 商品利用「搭便車」方式混淆消費者認知,因而造成商標權 人及其消費者之損害外,亦同時兼有保障消費者之規範目的 。被告意圖營利而販賣仿冒被害人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 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 權之國際形象,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行 為自值非議;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坦承犯行,表示 悔意,犯後態度尚佳,且其所販賣之仿冒商品價格為新臺幣 600元至1200元不等,售價不高,獲利有限,並已與被害人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 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美商利 惠公司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暨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其自稱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 慮致為本件犯行,犯後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
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以勵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69件均係被告犯 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明在卷,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 沒收之。另扣案之POLO商標上衣22件、POLO商標外套8件、 POLO商標長褲1件,未經認定為仿冒品,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 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專用範圍 │
├──┼────────┼───────┼─────┼─────┼───────┤
│1 │DECOR FLORAL │路易威登公司 │00000000 │104.05.15 │衣服、褲子等 │
│ │(FIG.) │ │ │ │ │
├──┼────────┼───────┼─────┼─────┼───────┤
│2 │GUCCI(墨色) │固喜歡公司 │00000000 │106.08.31 │衣服、褲子等 │
├──┼────────┼───────┼─────┼─────┼───────┤
│3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107.02.28 │衣服等 │
├──┼────────┼───────┼─────┼─────┼───────┤
│4 │EQUESTRIAN │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104.04.15 │衣服、褲子等 │
│ │KNIGHT DEVICE │ │ │ │ │
├──┼────────┼───────┼─────┼─────┼───────┤
│5 │ADIDAS │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01.10.31 │各種運動衣褲等│
├──┼────────┼───────┼─────┼─────┼───────┤
│6 │PUMA AND JUMPING│彪馬公司 │00000000 │100.11.05 │衣服 │
│ │PUMA DEVICE │ │ │ │ │
├──┼────────┼───────┼─────┼─────┼───────┤
│7 │TIMBERLAND │添柏嵐公司 │00000000 │106.03.31 │男女服裝、褲等│
├──┼────────┼───────┼─────┼─────┼───────┤
│8 │DEVICE │添柏嵐公司 │00000000 │106.03.31 │男女服裝、褲等│
├──┼────────┼───────┼─────┼─────┼───────┤
│9 │LACOSTE及鱷魚圖 │拉克絲蒂公司 │00000000 │101.01.31 │各種男女服裝等│
├──┼────────┼───────┼─────┼─────┼───────┤
│10 │LACOSTE │拉克絲蒂公司 │00000000 │100.02.28 │衣服等 │
├──┼────────┼───────┼─────┼─────┼───────┤
│11 │WING DESIGN │必爾斯公司 │00000000 │108.09.30 │各種衣服等 │
│ │(墨色) │ │ │ │ │
├──┼────────┼───────┼─────┼─────┼───────┤
│12 │NIKE(墨色) │必爾斯公司 │00000000 │108.09.30 │各種衣服等 │
├──┼────────┼───────┼─────┼─────┼───────┤
│13 │莉美LEVI'S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7.02.28 │各種男女裝、牛│
│ │(墨色) │ │ │ │仔褲等 │
├──┼────────┼───────┼─────┼─────┼───────┤
│14 │TAB WITH LEVI'S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7.02.28 │衣服等 │
├──┼────────┼───────┼─────┼─────┼───────┤
│15 │501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8.01.31 │衣服等 │
├──┼────────┼───────┼─────┼─────┼───────┤
│16 │莉美圖樣LEVI'S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1.01.31 │各種男女及孩童│
│ │DEVICE(墨色) │ │ │ │褲子、襯衫等 │
├──┼────────┼───────┼─────┼─────┼───────┤
│17 │TWO HORSE BRAND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3.07.31 │牛仔裝、童裝、│
│ │ │ │ │ │汗衫等 │
├──┼────────┼───────┼─────┼─────┼───────┤
│18 │CK │卡文公司 │00000000 │106.06.15 │衣服等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ADIDAS商標上衣 │1件 │
├──┼─────────────┼─────┤
│2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 │9件 │
├──┼─────────────┼─────┤
│3 │仿冒PUMA商標上衣 │3件 │
├──┼─────────────┼─────┤
│4 │仿冒NIKE商標上衣 │7件 │
├──┼─────────────┼─────┤
│5 │仿冒NIKE商標外套 │1件 │
├──┼─────────────┼─────┤
│6 │仿冒LACOSTE商標長褲 │3件 │
├──┼─────────────┼─────┤
│7 │仿冒TIMBERLAND商標長褲 │1件 │
├──┼─────────────┼─────┤
│8 │仿冒TIMBERLAND商標上衣 │1件 │
├──┼─────────────┼─────┤
│9 │仿冒LEVI'S商標上衣 │6件 │
├──┼─────────────┼─────┤
│10 │仿冒LEVI'S商標長褲 │1件 │
├──┼─────────────┼─────┤
│11 │仿冒GUCCI商標長褲 │1件 │
├──┼─────────────┼─────┤
│12 │仿冒LV商標上衣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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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仿冒BURBERRY商標上衣 │28件 │
├──┼─────────────┼─────┤
│14 │仿冒BURBERRY商標長褲 │5件 │
├──┼─────────────┼─────┤
│15 │仿冒CK商標上衣 │1件 │
├──┼─────────────┴─────┤
│合計│69件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8013號
被 告 王雪棻 女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83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王雪棻明知如附表1 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法商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 公司(下稱固喜歡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下稱布拜里公 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 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彪馬公司)、美商添 柏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添柏嵐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拉克絲蒂公司)、美商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必爾斯公司)、美商利惠公司(下稱利惠公司)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下稱卡文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 定使用於如附表1 所示相關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 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450元至900元不等之價格, 販入如附表2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自民國98年3月間起, 在高雄市新興區○○○路與文橫路口「新崛江商圈」所擺設 之攤位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以600 至1200元不 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100年3月7 日 19時15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2 所 示之仿冒服飾共69件(原查扣商品100 件,其中扣案之POLO 商標上衣22件、POLO商標外套8件、POLO商標長褲1件,未經 認定為仿冒品)。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添柏嵐公司、拉克絲蒂公司 訴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 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詢據被告王雪棻矢口否認有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當初 販售扣案服飾之人告知係平行輸入商品,為原廠產製,我不 知道是仿冒品云云。經查:(一)本案查扣之服飾確係仿冒 上開商標權人之商品,業據被害人布拜里公司在臺授權代表 賴麗玉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並有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 公司、添柏嵐公司、拉克絲蒂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1 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15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 3份、鑑定證明書11份、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4份、扣押物品 目錄表1 份、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復有仿冒商標商品69件
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二)被告雖以 前詞置辯;惟其所述扣案商品係平行輸入乙情,純係販售業 者單方面之說詞,被告既未進一步求證其真偽,更未取得任 何足以證明所購入商品確係原廠商品之書面文件,實難遽以 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觀諸被告自承:從事服飾攤販業者已有 2年時間等語,可見被告係專業服飾賣家,佐以如附表1所示 商標圖樣均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 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 熟知,該等品牌商品與一般同類產品相較,其零售價格本即 較為昂貴,然本件被告所取得及出售上開商品之價格,實與 市場上真品之價格差距甚大,復無法提出商品合法來源證明 。況扣案仿冒商標服飾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為粗糙,欠 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 包裝。據此而言,被告身為專門之服飾攤販業者,其非向商 標權利人或產品經銷商之正常商業管道進貨,亦未要求出貨 供應商出示權利證明,又以顯低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販入、銷 售品質低劣之扣案商品,其主觀上應知該商品係屬仿冒,被 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 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王雪棻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 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 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 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表2 所示之 仿冒商標商品共69件,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王啟明
附表1: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專用範圍 │
├──┼────────┼───────┼─────┼─────┼───────┤
│1 │DECOR FLORAL │路易威登公司 │00000000 │104.05.15 │衣服、褲子等 │
│ │(FIG.) │ │ │ │ │
├──┼────────┼───────┼─────┼─────┼───────┤
│2 │GUCCI(墨色) │固喜歡公司 │00000000 │106.08.31 │衣服、褲子等 │
├──┼────────┼───────┼─────┼─────┼───────┤
│3 │BURBERRY │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107.02.28 │衣服等 │
├──┼────────┼───────┼─────┼─────┼───────┤
│4 │EQUESTRIAN │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104.04.15 │衣服、褲子等 │
│ │KNIGHT DEVICE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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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DIDAS │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01.10.31 │各種運動衣褲等│
├──┼────────┼───────┼─────┼─────┼───────┤
│6 │PUMA AND JUMPING│彪馬公司 │00000000 │100.11.05 │衣服 │
│ │PUMA DEVICE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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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IMBERLAND │添柏嵐公司 │00000000 │106.03.31 │男女服裝、褲等│
├──┼────────┼───────┼─────┼─────┼───────┤
│8 │DEVICE │添柏嵐公司 │00000000 │106.03.31 │男女服裝、褲等│
├──┼────────┼───────┼─────┼─────┼───────┤
│9 │LACOSTE及鱷魚圖 │拉克絲蒂公司 │00000000 │101.01.31 │各種男女服裝等│
├──┼────────┼───────┼─────┼─────┼───────┤
│10 │LACOSTE │拉克絲蒂公司 │00000000 │100.02.28 │衣服等 │
├──┼────────┼───────┼─────┼─────┼───────┤
│11 │WING DESIGN │必爾斯公司 │00000000 │108.09.30 │各種衣服等 │
│ │(墨色) │ │ │ │ │
├──┼────────┼───────┼─────┼─────┼───────┤
│12 │NIKE(墨色) │必爾斯公司 │00000000 │109.09.30 │各種衣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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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莉美LEVI'S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7.02.28 │各種男女裝、牛│
│ │(墨色) │ │ │ │仔褲等 │
├──┼────────┼───────┼─────┼─────┼───────┤
│14 │TAB WITH LEVI'S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7.02.28 │衣服等 │
├──┼────────┼───────┼─────┼─────┼───────┤
│15 │501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8.01.31 │衣服等 │
├──┼────────┼───────┼─────┼─────┼───────┤
│16 │莉美圖樣LEVI'S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1.01.31 │各種男女及孩童│
│ │DEVICE(墨色) │ │ │ │褲子、襯衫等 │
├──┼────────┼───────┼─────┼─────┼───────┤
│17 │TWO HORSE BRAND │利惠公司 │00000000 │103.07.31 │牛仔裝、童裝、│
│ │ │ │ │ │汗衫等 │
├──┼────────┼───────┼─────┼─────┼───────┤
│18 │CK │卡文公司 │00000000 │106.06.15 │衣服等 │
└──┴────────┴───────┴─────┴─────┴───────┘
附表2: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ADIDAS商標上衣 │1件 │
├──┼─────────────┼─────┤
│2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 │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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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PUMA商標上衣 │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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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NIKE商標上衣 │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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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NIKE商標外套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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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LACOSTE商標長褲 │3件 │
├──┼─────────────┼─────┤
│7 │仿冒TIMBERLAND商標長褲 │1件 │
├──┼─────────────┼─────┤
│8 │仿冒TIMBERLAND商標上衣 │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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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仿冒LEVI'S商標上衣 │6件 │
├──┼─────────────┼─────┤
│10 │仿冒LEVI'S商標長褲 │1件 │
├──┼─────────────┼─────┤
│11 │仿冒GUCCI商標長褲 │1件 │
├──┼─────────────┼─────┤
│12 │仿冒LV商標上衣 │1件 │
├──┼─────────────┼─────┤
│13 │仿冒BURBERRY商標上衣 │2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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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仿冒BURBERRY商標長褲 │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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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仿冒CK商標上衣 │1件 │
├──┼─────────────┴─────┤
│合計│6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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