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0年度,29號
KSDM,100,審自,29,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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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自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自 訴 人 程陳群英
被   告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兼代表人  杜振國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自訴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二、查本件自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 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之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則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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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