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3602號
KSDM,100,審易,3602,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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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36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唐羽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5677號),嗣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就其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
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唐羽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唐羽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 ,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簡式審判程 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 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3、24頁),故卷內所列 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任 職期間,因個人財務問題,利用同一業務上客戶不知情之漏 洞而收取工程款項之機會,將其所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其 所為之各次收款行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 ,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於 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均屬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 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是本件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而 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未固守本份,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 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前無犯罪前 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所得利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暨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 ,暨檢察官之具體求刑,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677號
被 告 李唐羽 男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鼓山區○○○路1181巷6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唐羽前為翠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翠亨公司)之業務 。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至4 月14日間,李唐羽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擔任業務與客戶 接觸之機會,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之客 戶收取施作防水閘門工程款項,共計達新臺幣(下同)34萬 5430元而均侵吞入己。嗣因翠亨公司人員為接手李唐羽之業 務而清查業務進度,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翠亨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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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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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李唐羽於警詢及偵│坦承有藉業務之便侵占款項之│
│ │訊時之供述 │事實,對所侵占之款項金額為│
│ │ │34萬7 千元並不爭執等語,惟│
│ │ │經核對單據後正確總金額應為│
│ │ │34萬5430元。 │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蘇煒│佐證被告係於告訴人翠亨公司│
│ │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具│任職,且被告確於任職期間藉│
│ │結證述 │業務之便侵占上開款項之事實│
│ │ │。 │
├──┼──────────┼─────────────┤
│ 3 │告訴代理人庭呈之遭侵│佐證被告侵占款項之事實。 │
│ │占金額統計表1 份及載│ │
│ │有被告簽收金額之報價│ │
│ │單及公文共23份 │ │
└──┴──────────┴─────────────┘
二、核被告李唐羽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嫌。被告於任職期間內,多次反覆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 均在密切之時間、空間下所為,且均係侵害告訴人翠亨公司 之財產法益,被害人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 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屬接續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劉 彥 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客戶名稱 │收款地址 │收款日期 │收款金額 │
├───┼─────┼─────┼─────┼─────┤
│ 1 │李月珍 │高雄市大社│100 年3 月│3000元 │
│ │ │區○○路88│16日 │ │
│ │ │巷3號 │ │ │
├───┼─────┼─────┼─────┼─────┤
│ 2 │吳雅雯 │高雄市大社│100 年3 月│3000元 │
│ │ │區○○路12│16日 │ │
│ │ │巷10號 │ │ │
├───┼─────┼─────┼─────┼─────┤
│ 3 │方小姐 │高雄市楠梓│100 年3 月│3000元 │
│ │ │區○○街 │18日 │ │
│ │ │507巷15號 │ │ │
├───┼─────┼─────┼─────┼─────┤
│ 4 │潘民南 │高雄市楠梓│100 年3 月│5000元 │
│ │ │區○○路 │19日 │ │
│ │ │207巷7號 │ │ │
├───┼─────┼─────┼─────┼─────┤
│ 5 │林大乾 │高雄市楠梓│100 年3 月│3000元 │
│ │ │區○○街 │19日 │ │
│ │ │507巷18號 │ │ │
├───┼─────┼─────┼─────┼─────┤
│ 6 │陳健文 │高雄市左營│100 年3 月│3000元 │
│ │ │區○○路 │20日 │ │
│ │ │170 巷7 弄│ │ │
│ │ │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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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啟章 │高雄市三民│100 年3 月│10000元 │
│ │ │區○○○路│21日 │ │
│ │ │355號 │ │ │
├───┼─────┼─────┼─────┼─────┤
│ 8 │李文財 │高雄市大社│100 年3 月│35000 元 │
│ │ │區○○路14│29日 │ │
│ │ │號 │ │ │
├───┼─────┼─────┼─────┼─────┤
│ 9 │邱振福 │高雄市楠梓│100 年3 月│15000 元 │
│ │ │區○○○○街│29日 │ │
│ │ │323巷6號 │ │ │
├───┼─────┼─────┼─────┼─────┤




│ 10 │李清茂 │高雄市大社│100 年4 月│58000 元 │
│ │ │區○○路2 │8 日 │ │
│ │ │巷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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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莊祥 │高雄市大社│100 年4 月│47300 元 │
│ │ │區○○路8 │11日 │ │
│ │ │巷13-1號 │ │ │
├───┼─────┼─────┼─────┼─────┤
│ 12 │李建成 │高雄市大社│100 年4 月│39130元 │
│ │ │區○○路8 │11日 │ │
│ │ │巷12號 │ │ │
├───┼─────┼─────┼─────┼─────┤
│ 13 │張秀芳 │高雄市大社│不詳 │3000元 │
│ │ │區○○路88│ │ │
│ │ │巷3號 │ │ │
├───┼─────┼─────┼─────┼─────┤
│ 14 │張清居 │高雄市大社│不詳 │3000元 │
│ │ │區○○路88│ │ │
│ │ │巷1號 │ │ │
├───┼─────┼─────┼─────┼─────┤
│ 15 │張彩芸 │高雄市楠梓│不詳 │5000元 │
│ │ │區○○街 │ │ │
│ │ │509號 │ │ │
├───┼─────┼─────┼─────┼─────┤
│ 16 │蔡福田 │高雄市楠梓│不詳 │5000元 │
│ │ │區○○街 │ │ │
│ │ │513號 │ │ │
├───┼─────┼─────┼─────┼─────┤
│ 17 │謝昇哲 │高雄市楠梓│不詳 │40000元 │
│ │ │區○○○路│ │ │
│ │ │南十巷2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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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江水平 │高雄市楠梓│不詳 │44000元 │
│ │ │區○○路 │ │ │
│ │ │145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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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蕭宗賢 │高雄市大社│不詳 │5000元 │
│ │ │區○○路56│ │ │
│ │ │巷23弄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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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蘇博文 │高雄市大社│不詳 │3000元 │
│ │ │區○○路12│ │ │
│ │ │巷15-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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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楊太太 │高雄市楠梓│不詳 │5000元 │
│ │ │區○○街 │ │ │
│ │ │507巷2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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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蕭長松 │高雄市楠梓│不詳 │5000元 │
│ │ │區○○街 │ │ │
│ │ │507巷2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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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嚴志興 │高雄市大社│不詳 │3000元 │
│ │ │區○○路22│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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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共23名客戶,總金額為3454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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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