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0000-0000.
0000-0000.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鄭德和 住高雄市○○區○○路139巷9號
(在押)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0年侵訴字第11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德和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即本院100 年度 侵訴字第115號,已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於100 年12月13日宣示判決,茲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 ,即100 年12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 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