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3357號
TCEV,90,中簡,3357,200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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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訴外人慶榮塗料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乙○○背書,票號CQ 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票面金額新台 幣(下同)三十五萬元之支票乙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實在。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背書人之責任準用發票人之責任;執 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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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榮塗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