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9年度,34號
KSHV,99,上,34,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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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蔡慶松即健生醫院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志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被 上 訴人 郭鈺承(原名郭瞬旭)

吳尚訓

曾俊豐
詹豐洲(原名詹豊州)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業經送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鑑定,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指定由金石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鑑定,鑑定費用
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因上訴人未向鑑定人金石國際會計師事務所
預納鑑定費用,鑑定人拒絕鑑定,致訴訟無從進行,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 日內,如數逕向鑑定人繳納,否則本院將另定期通知被上訴人
墊支,如被上訴人亦不為墊支時,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如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
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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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