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一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炎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設於臺中市○○區○○段第九一地號土地上 (即中山高速公司 北上一七九公里、中港交流道旁)之廣告看板,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象神颱風 來襲期間,未加強保固或先予卸下之保管疏失,致不堪大風侵襲而倒塌壓損原告 所有花架設施及花卉盆栽,其中直接壓損盆栽部分計有:①蔓綠絨三十盆、每盆 價值新台幣 (下同)三百五十元、小計一萬零五百元,②黃金竹二十四盆、每盆 價值三百五十元、小計八千四百元,③馬拉巴栗七十二盆、每盆價值三百五十元 、小計二萬五千二百元、④夏雪類二百八十一盆、每盆價值三百五十元、小計九 萬八千三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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