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韋澄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韋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趙韋澄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趙韋澄業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8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