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抗字,100年度,285號
KSHM,100,抗,285,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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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285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鄭文良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0 年10月3 日裁定(100 年度撤緩字第120 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鄭文良不知有100 年度 執聲字第867 號竊盜案件;又抗告人長期住臺中,不知何時 在屏東犯案。請查明,還抗告人之清白。為此,提起抗告, 請撤銷原裁定,更為妥適之裁定云云。
二、原裁定略以:㈠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 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得否撤 銷緩刑之宣告,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 外,另賦予法院決定撤銷與否之權限,亦即由法院審核是否 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故法官應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 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 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 性等情節,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 、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㈡、查受刑人鄭文良前於民國(下同) 99年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99年度上易字第1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100 年3 月16日 確定在案。另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內之100 年3 月21日犯公共 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中交簡字第849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 元折算 1 日確定,而在緩刑期內之100 年6 月27日確定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因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本質上無異恩 赦,得消滅刑罰之效果,是受刑人於緩刑期間理當謹言慎行 ,恪守法令,惟受刑人竟不知珍惜自新機會,於受緩刑宣告 確定後,竟旋即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犯行, 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 案刑事判決附卷可憑,足見受刑人並未因前所歷偵、審程序



及罪刑宣告之教訓,而知所警惕,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 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等理由,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 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本院經核尚無不合 (惟原裁定第7 行其中關於「加重竊盜」一語,應更正為「 業務過失傷害」,詳後述)。
三、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100 年度執聲字第867 號,係該署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 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2號業務過 失傷害判決緩刑宣告一案之本案案號;雖原裁定於「上列聲 請人因受刑人加重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 度執聲字第867 號),本院裁定如下:」一欄(見原裁定第 7 、8 行),將「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誤載為「加重竊盜 」案件,但綜觀原裁定於主文及理由欄已載明係就抗告人鄭 文良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 度上易字第1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100 年3 月16日確定 之判決,撤銷緩刑宣告之意旨,此並有上開100 年度執聲字 第867 號執行案卷所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 字第1712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判決可憑,是原裁定上開「加 重竊盜」一語,顯屬誤載,應予更正,惟不影響原裁定全旨 ,故無庸撤銷原裁定。㈡至抗告人以其住在臺中,不知何時 在屏東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712 號業務過失傷害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中交簡字第 849 號公共危險一案;惟依上開二案確定判決,抗告人犯罪 地點均在臺中縣大里市(即現在臺中市大里區。一為承攬工 程,僱用江明全施工,因業務過失而致江明全重傷害之犯行 ;一為酒後駕車之犯行),並非在屏東,抗告人就此有所誤 會。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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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