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0年度,807號
KSHM,100,侵上訴,807,2011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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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禎雄
選任辯護人 呂富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禎雄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禎雄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加重竊盜、 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暨同法第101 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 下同)100 年5 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0 年8 月19日第一次 羈押期間已屆滿。經第一次於100 年8 月20日起裁定延長羈 押,於100 年10月20 日延長羈押期屆滿。再經第二次於100 年10月20日裁定延長羈押,羈押期間於100 年12月19日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民國100 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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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