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二七號
反訴原告 晉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晉堯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大俊律師
反訴被告 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棋梓
訴訟代理人 劉楚
林正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反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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