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313號
KSHM,100,上訴,1313,20111230,2

1/7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國璋
選任辯護人 蔡陸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維中
選任辯護人 洪幼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坤泉
指定辯護人 林幸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瑞達
      王琮聖
上 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蔡念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聰義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晏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泓宇
          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黃韡誠律師(於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99年度訴字第1411號、100 年度訴字第16號、100 年度訴字第
419 號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6日、100 年6 月13日、100 年6 月
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少
連偵字第81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59、99年度偵字第7671、8349
、10122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9年度偵字第6390、8078、83
49、92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蔡國璋黃坤泉鄭瑞達鄭聰義朱晏誠周泓宇等人部分、暨吳維中有罪部分、王琮聖有罪部分等,均撤銷之。



蔡國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參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沒收之,如不能沒收時,與少年蔡○○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少年蔡○○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元,與少年蔡○○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少年蔡○○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維中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未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沒收之,如不能沒收時,分別與蔡國璋閻珮珮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蔡國璋閻珮珮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其中各新臺幣伍佰元,分別與蔡國璋閻珮珮之財產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分別與蔡國璋閻珮珮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吳維中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黃坤泉部分,無罪。黃坤泉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鄭瑞達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拾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扣案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王琮聖無罪。
鄭聰義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五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鄭聰義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張春茂部分,無罪。朱晏誠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六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之。
周泓宇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周泓宇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黃坤泉張春茂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蔡國璋部分:
蔡國璋成年人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竟自己單獨一人或與其弟即少年蔡 ○○(姓名年籍詳卷,另由少年法庭審理)共同,而分別基 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 之犯意,以蔡國璋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 絡販賣毒品之工具,分別於下列時、地,以下列方式,販賣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予下列之人:
⒈於99年5 月23日20時44分許,由黃坤泉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新臺 幣(下同)3,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 允後,由少年蔡○○前往黃坤泉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 ○路1 巷8 號住處,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 量不詳)予黃坤泉黃坤泉並當場交付現金3,000 元予少年 蔡○○帶回給蔡國璋蔡國璋與少年蔡○○以此方式共同實 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⒉於99年5 月25日21時45分許,由黃坤泉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前往黃坤泉 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 巷8 號住處,交付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黃坤泉黃坤泉並當 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⒊於99年5 月27日22時10分許,由黃坤泉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前往黃坤 泉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 巷8 號住處,交付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黃坤泉黃坤泉並 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⒋於99年5 月30日11時56分許,由黃坤泉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前往黃坤泉位於 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 巷8 號住處,交付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予黃坤泉黃坤泉並當場交付現金 1,00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次得逞。




⒌於99年5 月5 日21時14分許,由張瑞文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張瑞文 前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 璋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張瑞文張瑞文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 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⒍於99年5 月5 日6 時58分許,由張瑞文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3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張瑞文前 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璋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張瑞文張瑞文並當場交付現金30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⒎於99年5 月14日19時28分許,由甘啟祥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 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縣林邊鄉水利村放索橋交易,蔡 國璋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予甘啟祥,甘 啟祥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⒏於99年5 月28日19時11分許,由甘啟祥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縣林 邊鄉臺鐵林邊火車站交易,蔡國璋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予甘啟祥甘啟祥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 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
⒐於99年5 月30日11時27分許,由甘啟祥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縣林 邊鄉臺鐵林邊火車站交易,蔡國璋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予甘啟祥甘啟祥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 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
⒑於99年6 月9 日19時4 分許,由甘啟祥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由少年蔡○○前 往屏東縣林邊鄉水利村放索橋,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 (數量不詳)予甘啟祥甘啟祥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



少年蔡○○帶回給蔡國璋蔡國璋與少年蔡○○以此方式共 同實施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⒒於99年6 月13日7 時52分許,由甘啟祥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由少年蔡○○前 往雙方約定之不詳地點,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 不詳)予甘啟祥甘啟祥因身上現金不夠故其中500 元暫欠 ,僅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少年蔡○○帶回給蔡國璋,蔡國 璋與少年蔡○○以此方式共同實施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⒓於99年6 月28日18時51分許,由甘啟祥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由甘啟祥前往蔡 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璋交付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予甘啟祥甘啟祥並當 場交付現金1000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 次得逞。
⒔於99年7 月1 日13時58分許,由蘇商源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少年蔡○ ○前往蘇商源位於屏東縣佳冬鄉○○路173 之15號魚塭,交 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蘇商源,蘇 商源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少年蔡○○帶回給蔡國璋,蔡 國璋與少年蔡○○以此方式共同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次得逞。
⒕於99年6 月26日13時39分許,由蘇商源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2,5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前往蘇商 源位於屏東縣佳冬鄉○○路173 之15號魚塭,交付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約4 分之1 錢)予蘇商源,蘇商 源並當場交付現金2,500 元予給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⒖於99年5 月29日20時27分許,由蘇商源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蘇商源 前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 璋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蘇商源蘇商源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給蔡國璋蔡國璋以此 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⒗於99年5 月10日19時32分許,由蘇商源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2,5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蘇商源 前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由少 年蔡○○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約4 分之 1 錢)予蘇商源蘇商源並當場交付現金2,500 元予少年蔡 ○○帶回給蔡國璋蔡國璋與少年蔡○○以此方式共同實施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⒘於99年5 月14日18時34分許,由蘇商源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少年蔡 ○○前往蘇商源位於屏東縣佳冬鄉○○路173 之15號魚塭,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蘇商源蘇商源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少年蔡○○帶回給蔡國璋蔡國璋與少年蔡○○以此方式共同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⒙於99年5 月15日20時3 分許,由蘇商源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蘇商源 前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 璋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蘇商源蘇商源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給蔡國璋蔡國璋以此 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⒚於99年5 月20日14時57分許,由鄭德文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縣林 邊鄉某處靈骨塔交易,蔡國璋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 數量不詳)予鄭德文鄭德文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蔡 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⒛於99年5 月20日15時17分許,由鄭德文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5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縣林邊 鄉某處交易,蔡國璋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 )予鄭德文鄭德文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蔡國璋,蔡國 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於99年5 月22日11時18分許,由鄭德文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5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縣林邊 鄉某處靈骨塔交易,由少年蔡○○前往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 包(數量不詳)予鄭德文鄭德文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少年蔡○○帶回給蔡國璋蔡國璋與少年蔡○○以此方



式共同實施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於99年6 月15日4 時19分許,由陳巧玲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 縣林邊鄉某處魚塭交易,蔡國璋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數量不詳)予陳巧玲陳巧玲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得逞。
於99年6 月5 日20時57分許,由蔡世一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5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縣林邊 鄉水利村某處靈骨塔交易,蔡國璋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予蔡世一,蔡世一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 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於99年6 月13日13時9 分許,由蔡世一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縣林 邊鄉漁會交易,蔡國璋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 詳)予蔡世一,蔡世一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於99年5 月8 日13時8 分許,由邱順昌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3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 縣林邊鄉水利村某處水閘門交易,由少年蔡○○前往交付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邱順昌邱順昌 並當場交付現金300 元予少年蔡○○帶回給蔡國璋蔡國璋 與少年蔡○○以此方式共同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次得逞。
於99年5 月8 日18時58分許,由邱順昌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2,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 東縣林邊鄉臺鐵林邊火車站交易,蔡國璋前往交付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邱順昌邱順昌並當場 交付現金2,00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於99年5 月底某日某時許,陳婷婷欲向蔡國璋購買1,000 元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縣 林邊鄉○○路旁,由蔡國璋前往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包(數量不詳)予陳婷婷陳婷婷並當場交付現金1,00 0 元予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 次得逞。
於99年6 月11日14時15分許,由鄭凱揚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鄭凱揚前 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璋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鄭凱揚鄭凱揚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給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於99年6 月6 日4 時34分許,由鄭凱揚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鄭凱揚 前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 璋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鄭凱揚鄭凱揚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給蔡國璋蔡國璋以此 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於99年6 月1 日16時46分許,由鄭凱揚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1,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鄭凱揚 前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 璋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鄭凱揚鄭凱揚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給蔡國璋蔡國璋以此 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於99年5 月18日23時17分許,由鄭凱揚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鄭凱揚前 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璋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鄭凱揚鄭凱揚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給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於99年5 月5 日16時48分許,由吳維中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3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雙方在屏東 縣林邊鄉臺鐵林邊火車站交易,由少年蔡○○前往交付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吳維中吳維中並 當場交付現金300 元予少年蔡○○帶回給蔡國璋蔡國璋與 少年蔡○○以此方式共同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得逞。
於99年6 月3 日12時49分許,由吳維中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50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蔡國璋應允後,由吳維中前往蔡國



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璋交付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予吳維中吳維中並當場 交付現金500 元予給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 次得逞。
於99年4 月15日13時33分許,由鄭聰義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蔡國璋上開電話,欲向蔡國璋購買4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蔡國璋應允後,由鄭聰義前 往蔡國璋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6號住處,蔡國璋 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鄭聰義鄭聰義並當場交付現金400 元予給蔡國璋蔡國璋以此方式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蔡國璋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轉讓,及 甲基安非他命亦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查禁之禁藥,依法不得 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6 月間 某日17、18時許,在黃明仁位於屏東縣林邊鄉○○路1 巷8 號住處,將不詳數量之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償 提供予黃明仁施用1 次(無證據證明轉讓之數量逾10公克) 。
㈢嗣為警實施通訊監察,循線查獲上情。
二、吳維中部分:
吳維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2 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88年2 月13日、90年9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各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88年度連偵字第6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 年度毒偵字第14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2 次提起公訴並聲請強 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各於92年2 月8 日、93年6 月1 日執 行完畢,起訴部分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以91年度易字第 3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92年度易字第46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2 案件接續執行,於93年 9 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 各以93年度簡字第1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迄94 年8 月5 日執行完畢、以95年度訴字第163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以95年度 訴字第1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確定,上開2 案件經減刑後,於96年10月16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獄,嗣於同年12月3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
㈡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竟又 分別為下列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
⒈於99年5 月3 日吳維中因欲向蔡國璋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施用,因蔡國璋當時並無海洛因可提供,僅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可提供,蔡國璋乃向吳維中提議如協助將甲基安 非他命賣出,其即有錢可去購得海洛因再賣給吳維中,吳維 中乃基於幫助蔡國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 犯意聯絡,於同日16時、17時許,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與洪翌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詢問 洪翌銘是否願意向蔡國璋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經洪翌銘應允 後,吳維中乃向蔡國璋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 ,由洪翌銘前往吳維中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林邊村忠福巷4 之 1 號住處,吳維中乃交付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洪翌銘洪翌銘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吳維中吳維中以 此方式與蔡國璋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蔡國璋此部分犯行未經起訴)。
⒉於99年5 月13日吳維中因欲向閻珮珮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施用,因自己缺錢,欲向洪翌銘借錢購買海洛因,竟基於幫 助閻珮珮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聯絡, 於同日中午12、13時許,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洪翌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詢問洪翌銘是 否願意向他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經洪翌銘應允,吳維中洪翌銘取得1,000 元(其中500 元向他人購買海洛因,500 元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即與閻珮珮聯絡而取得甲基安非 他命1 包(數量不詳,另取得海洛因1 包),並在洪翌銘位 於屏東縣佳冬鄉○○村○○路49號住處,吳維中交付甲基安 非他命1 包予洪翌銘吳維中以此方式與閻珮珮共同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閻珮珮此部分犯行未經起 訴)。
㈢嗣為警實施通訊監察,循線查獲上情。
三、黃坤泉部分:
黃坤泉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 97年度易字第34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0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開2 案接續執行,於98年12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 99年4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竟意圖營利,而分別基於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以



其用他人所借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絡販賣 毒品之工具,分別於下列時、地,以下列方式,販賣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予下列之人:
⒈於99年7 月16日21時36分許,由張瑞文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坤泉上開電話,欲向黃坤泉購買3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坤泉應允後,由張瑞文前 往黃坤泉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 巷8 號住處,黃 坤泉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張瑞 文,張瑞文並當場交付現金300 元予黃坤泉黃坤泉以此方 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⒉於99年6 月18日18時14分許,由蔡佳元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坤泉上開電話,欲向黃坤泉購買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坤泉應允後,前往屏東縣 林邊鄉頑皮豹遊樂場,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數量不詳)予蔡佳元蔡佳元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黃坤 泉,黃坤泉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
⒊於99年6 月4 日19時17分許,由蔡佳元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坤泉上開電話,欲向黃坤泉購買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坤泉應允後,由蔡佳元前 往黃坤泉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 巷8 號住處,黃 坤泉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詳)予蔡佳 元,蔡佳元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黃坤泉黃坤泉以此方 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⒋於99年5 月22日10時22分許,由蔡佳元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坤泉上開電話,欲向黃坤泉購買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黃坤泉應允後,前往屏東縣 林邊鄉林邊橋,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不 詳)予蔡佳元蔡佳元並當場交付現金500 元予黃坤泉,黃 坤泉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⒌於99年6 月10日19時13分許,由蔡國璋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坤泉上開電話,欲向黃坤泉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黃坤泉應允後,在其上開住處旁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予蔡國璋,蔡國 璋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黃坤泉黃坤泉以此方式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⒍於99年7 月7 日15時14分許,由蔡國璋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坤泉上開電話,欲向黃坤泉購買1,00 0 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黃坤泉應允後,在屏東縣林邊鄉 林邊橋,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數量不詳)予蔡國璋



蔡國璋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 元予黃坤泉黃坤泉以此方 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得逞。
黃坤泉又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轉讓,而仍於下 列時、地,轉讓第一級毒品予下列之人:
⒈於99年5 月11日某時許,在屏東縣林邊鄉某處菜市場,將數 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無證據證明轉讓數量逾5 公克)無償提供予予吳維中施用1 次。
⒉於99年6 月間某日某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林邊鄉○○路1 巷8 號住處,將不詳數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證據證明 轉讓數量逾5 公克)無償提供予林文隆施用1 次。 ㈣嗣於99年8 月17日11時30分許,為警拘提到案,並在其上開 住處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與本案無關之含 海洛因香菸1 支及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 支,而查悉上情。
四、鄭瑞達部分:
鄭瑞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基於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聯絡販賣毒品之工具,分別於下 列時、地,以下列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下列之人: ⒈於99年6 月3 日凌晨3 時5 分許,由黃坤泉以其所持用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瑞達上開電話,欲向鄭瑞達購買 6,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鄭瑞達應允後,前往 黃坤泉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 巷8 號住處,交付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約1 錢)予黃坤泉,黃 坤泉並當場交付現金6,000 元予鄭瑞達鄭瑞達以此方式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⒉於99年6 月19日20時3 分許,由黃坤泉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瑞達上開電話,欲向鄭瑞達購買6,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鄭瑞達應允後,前往黃坤 泉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 巷8 號住處,交付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約1 錢)予黃坤泉黃坤泉 並當場交付現金6,000 元予鄭瑞達鄭瑞達以此方式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⒊於99年6 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許,由黃坤泉以其所持用之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瑞達上開電話,欲向鄭瑞達購買 6,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鄭瑞達應允後,前往 黃坤泉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 巷8 號住處,交付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約1 錢)予黃坤泉,黃



坤泉並當場交付現金6,000 元予鄭瑞達鄭瑞達以此方式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⒋於99年6 月26日19時39分許,由黃坤泉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瑞達上開電話,欲向鄭瑞達購買6,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鄭瑞達應允後,前往黃坤 泉位於屏東縣林邊鄉○○村○○路1 巷8 號住處,交付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約1 錢)予黃坤泉黃坤泉 並當場交付現金6,000 元予鄭瑞達鄭瑞達以此方式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得逞。
⒌於99年5 月1 日19時58分許,由林性宗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瑞達上開電話,欲向鄭瑞達購買3,5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鄭瑞達應允後,前往屏東 縣林邊鄉○○路○○路旁,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數量約半錢)予林性宗林性宗並當場交付現金3,500 元予鄭瑞達鄭瑞達以此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得逞。
⒍於99年5 月2 日20時19分許,由黃明仁以其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鄭瑞達上開電話,欲向鄭瑞達購買3,00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鄭瑞達應允後,前往屏東 縣林邊鄉○○路1 巷8 號,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1/7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