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1237號
KSHM,100,上訴,1237,2011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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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得宇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得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得宇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 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自民國100 年7 月28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 年10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 。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 年12月27日延長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0 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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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