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0年度,875號
KSHM,100,上易,875,201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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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8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昌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昌陸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 1 項第7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9 月5 日執行羈押,並依法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按刑事訴訟之目的無非還給被害人一個公道 ,並對加害人施以懲處令其改過。被告固經原審判決有罪, 但被告已提起上訴,本案確屬冤抑,被告否認犯罪,惟被告 為表達於法院判決有罪時,還給被害人即殊多保險公司一個 公道之誠意,願將原審認定被告詐欺所得之等同金額提存於 鈞院(約新臺幣600 萬元),作為鈞院若認定被告有罪時, 得以輕判之和解依據,並請求讓被告先行交保云云。三、惟查,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被告倘欲與被害人洽談和 解或辦理提存相關事宜,自得授權委託他人處理。本件被告 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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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