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苗家簡字第4號
原 告 楊明海
複代理人 賴冠余
訴訟代理人 賴廷熾
被 告 范棓棋
范劉開妹
范綉容
范兆興
范錦源
范月霞
黃錦國
范佑融
黃佑民
黃佑毓
黃月娥
黃月芬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范凱雄
被 告 王范端妹
楊連旺
楊朝欽
羅緣華
羅靜微
羅秋霞
周范鳳妹
上 七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春榮
范朱五妹
兼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范經綸
范桂湄
范遠堂
范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范阿戊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范遠堂、范桂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范阿戊於民國41年7 月16 日死亡,兩造均為其繼承人。依繼承系統表所示,范阿戊死 亡時,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即訴外人配偶范彭六妹,長 男范永金、次男范永寬、長女楊范對妹、四女范完、五女即 被告周范鳳妹、七女即被告王范端妹。配偶范彭六妹已死亡 ;長男范永金已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即被告范劉開 妹、范凱雄、范棓棋、范兆興、范錦源、范綉容等6 人;次 男范永寬已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即被告范朱五妹、 范遠堂、范經綸、范桂湄、范桂英等5 人;長女楊范對妹已 死亡,繼承人為其子女即被告楊連旺、原告、楊朝欽、訴外 人羅楊初等4 人,訴外人羅楊初已死亡,由被告羅緣華、羅 靜微、羅秋霞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訴外人范完已死亡,繼承 人為其配偶及子女即被告黃錦國、范佑融、黃佑民、黃佑毓 、范月霞、黃月娥、黃月芬等7 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附 表一所示遺產,已辦理繼承登記(惟遺漏繼承人即被告范桂 英、范桂湄),因部分繼承人不願會同辦理協議分割,為此 訴請分割遺產,主張依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范遠堂、范桂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范劉開妹、范凱雄、范棓棋、范兆興、范錦源、范綉 容、范朱五妹、范經綸、范桂湄、楊連旺、楊朝欽、羅緣 華、羅靜微、羅秋霞、黃錦國、范佑融、黃佑民、黃佑毓 、范月霞、黃月娥、黃月芬、周范鳳妹、王范端妹:同意 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范阿戊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 為證,並經本院查詢繼承人戶籍謄本核閱屬實,且為到庭之 被告所不爭執,另被告范遠堂、范桂英既未到庭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
,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而系爭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並 非不能分割,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亦未定有不分割之約定,惟 迄未達成分割協議。從而,原告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
六、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或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 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是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 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經 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次按在公同共有遺 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 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 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 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 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台上 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可參)。再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 位繼承其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第1138條所 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4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兩造之應繼分各如附表一所示。本院審酌原告主張本件 遺產按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到庭之被告均表同意,而 兩造依應繼分比例維持共有,未損及共有人之利益,且符合 共有人間公平,亦保留日後共有人間再協議使用方式或處分 方式之空間,爰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裁判分割如主文所示。七、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 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 審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 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 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
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 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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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編號 │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 分割方法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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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應繼分比例維持分│
│ │461地號 │ │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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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034地號 │ │ │
├───┼────────┼────────┤ │
│ 3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044地號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4 │1048地號 │ │ │
├───┼────────┼────────┤ │
│ 5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130地號 │ │ │
├───┼────────┼────────┤ │
│ 6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142地號 │ │ │
├───┼────────┼────────┤ │
│ 7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148地號 │ │ │
├───┼────────┼────────┤ │
│ 8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149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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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151地號 │ │ │
├───┼────────┼────────┤ │
│ 10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155地號 │ │ │
├───┼────────┼────────┤ │
│ 11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60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463地號 │ │ │
├───┼────────┼────────┤ │
│ 12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035地號 │ │ │
├───┼────────┼────────┤ │
│ 13 │苗栗縣苗栗市南勢│2/12 │ │
│ │坑段下南勢坑小段│ │ │
│ │1154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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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
│ 范劉開妹 │1/36 │
│ 范凱雄 │1/36 │
│ 范棓棋 │1/36 │
│ 范兆興 │1/36 │
│ 范錦源 │1/36 │
│ 范綉容 │1/36 │
├────────┼─────────┤
│ 范朱五妹 │1/30 │
│ 范遠堂 │1/30 │
│ 范經綸 │1/30 │
│ 范桂湄 │1/30 │
│ 范桂英 │1/30 │
├────────┼─────────┤
│ 楊連旺 │1/24 │
│ 楊明海 │1/24 │
│ 楊朝欽 │1/24 │
│ 羅緣華 │1/72 │
│ 羅靜微 │1/72 │
│ 羅秋霞 │1/72 │
├────────┼─────────┤
│ 黃錦國 │1/42 │
│ 范佑融 │1/42 │
│ 黃佑民 │1/42 │
│ 黃佑毓 │1/42 │
│ 范月霞 │1/42 │
│ 黃月娥 │1/42 │
│ 黃月芬 │1/42 │
├────────┼─────────┤
│ 周范鳳妹 │1/6 │
│ │ │
├────────┼─────────┤
│ 王范端妹 │1/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