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易字,100年度,8號
TNHM,100,金上易,8,20111213,1

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貴鳳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林錫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金
易字第1、2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865、609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胡貴鳳部分撤銷。
胡貴鳳共同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胡貴鳳前於民國79年至83年間擔任臺南縣麻豆鎮代表會主席 ,於83間連任麻豆鎮代表,於87年間當選台南縣議會議員( 任期自民國87年3月1日至91年2 月28日止),並與李永清熟 識;許鉗胡貴鳳之夫王明和(已故)之好友,胡貴鳳、許 鉗均為農會會員。李永清係前臺南縣麻豆鎮農會(下稱麻豆 農會)總幹事,負責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與業務,並 綜理該農會信用部業務;陳順益係前該農會秘書,負責襄助 總幹事推行會務與業務;莊澄和係前該農會信用部主任,負 責主管該農會信用部之存、放款業務;林逸峰陳盈珈等人 係該農會信用部職員,負責辦理放款案件之徵信及鑑估擔保 品業務,由該農會理事會或總幹事分別委任,李永清、陳順 益、莊澄和林逸峰陳盈珈等五人或為受農會會員選任、 或由理事會總幹事分別聘任,均係農會法所規定之農會職員 ,依法受麻豆農會委任為其處理、審核、覆核該會信用部之 放款業務,及維護該農會放款之利益,理應依據麻豆鎮農會 信用部辦理放款徵信評定暨擔保物估價辦法及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辦理放款業務,而屬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詎李永清陳順益莊澄和陳盈珈林逸峰等人(前五人所犯背信案 件,業經台南地院先後於96年11月14日、96年12月27日,分 別以9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協商判決判處:李永清判處有期徒 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陳順益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減為有期徒刑七月;莊澄和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 徒刑四月;陳盈珈林逸峰均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 徒刑三月確定。另因檢察官就與前開判決事實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之本案事實重行起訴,原審乃就前五人均為免



訴判決確定)均明知農會放款授信相關之規定,對農會授信 業務詳為審核而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竟與無前開業 務身分之申貸者胡貴鳳許鉗(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胡貴鳳之不 法利益以損害農會之利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 意聯絡,而為下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違背任務之行為 :
㈠關於胡貴鳳於84年間貸款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先後於 88年及89年間辦理展期部分:
胡貴鳳於84年8 月11日間,以實際由其配偶王明和及友人劉 德行合資購買,但登記在友人黃碧蓮名下之位於臺南縣柳營 段柳小段570、570之1、571、571之1號之四筆土地作為擔保 品,由胡貴鳳為貸款人,向麻豆鎮農會申請貸款3000萬元, 借款期間為一年,原承辦與審核之農會人員均明知前開地段 土地依當時公告現值鑑價方式及麻豆鎮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 徵信業務評定暨擔保物估價辦法,無法予以核貸至3000萬元 ,仍以高於時價之4.61倍土地價值倒推計算,高估前開地號 土地價值共值00000000元,以符合胡貴鳳欲貸款3000萬元之 需求,致其超額貸款3000萬元獲准,前開貸款期限一年屆滿 後,胡貴鳳仍提供同前擔保品以新借轉期方式拖延清償期限 (其於85年8月26日先申請轉期至86年8月26日;再以新借轉 期方式,於86年3月5日申請借款1500萬元(以償還前開借款 之1500萬元);復於87年3月10日再申請轉期至88年3月10日 ;又於87年4月15日再申請借款3000萬元以償還前開借款( 惟前開超貸及88年以前之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部 分,均已罹於時效)。嗣胡貴鳳僅於87年6 月12日清償本金 120萬元,其餘金額均未實際清償。
⒉迄88年4 月間上開貸款清償期限屆至,胡貴鳳仍無力清償本 金,時任麻豆農會總幹事之李永清、秘書陳順益、信用部主 任莊澄和及信用部職員林逸峰等人均明知重新貸款及為展期 之申請,依「麻豆鎮農會放貸規則及信用部辦理放款徵信業 務評定暨擔保物估價辦法」第2 條規定,仍應就借款人之資 產、負債、事業經營概況加以分析,評估其償債能力,並調 查資金用途是否正當等詳以調查;及依財政部88年8月2日台 財融字第88262424號函示意旨:「授信案件到期擬換單(展 期)時,即為新授信案件,應根據貸款戶現況覈實辦理授信 」等規定。然渠等非但未因胡貴鳳未清償借款而就前開擔保 品執行求償或要求胡貴鳳增加擔保品,以避免麻豆鎮農會之 損失擴大,反而違反前開規定意旨,即逕由李永清胡貴鳳 議妥後,共同基於為胡貴鳳不法之利益之意圖,由李永清



陳順益莊澄和林逸峰等人,配合胡貴鳳以重新貸款方 式延長借款期間(即先於88年4 月26日申請《自同年月27日 動用》借款1380萬元、接續於88年4 月27日申請《自同年月 28 日動用》借款1500萬元。屆期後,又於89年4月24日再申 請1380萬元借款轉期至92年4月27日,復接續於89年4月28日 申請1500萬元借款轉期至92年4 月28日)。並由承辦人林逸 峰於前開期間,先後為胡貴鳳辦理金額分別為1380萬元及15 00萬元之重新貸款申請手續,以符合胡貴鳳延期清償之要求 ,並沿用前開84年間超估之擔保品價格計算貸款金額,而未 實際就前開為擔保土地價格評定,亦未重新評估借款人胡貴 鳳當時之營利事業及還款能力及連帶保證人黃碧蓮之信用經 濟狀況,而連續在其業務上所製作前開借款申請書均記載質 押物共值「00000000元」、詳細用途記載為「事業資金」、 償還財源明細則填載「營利收入」等不實事項後,轉呈予知 情之信用部主任莊澄和、秘書陳順益及總幹事李永清審查核 決前開重新貸款之申請,再行使交由不知情之代理股員林慧 芳辦理核撥款項(實質為展期換單),而配合胡貴鳳以此方 式繼續拖延欠款未實際清償,足以損害麻豆農會關於放款擔 保品價值鑑估之正確性及放款受償之利益。
⒊嗣前開登記於黃碧蓮名下之本件貸款擔保不動產,經數債權 人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於 94年9月14日因仍無人應買,而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之 規定視為撤回,致生損害於農會及農會會員。
胡貴鳳許鉗名義於88年3月間辦理貸款2600萬元部分: ⒈胡貴鳳前於84年8 月11日間借款3000萬元部分,僅於87年6 月12日還款120 萬元,其餘款項到期後經多次申請展期,尚 欠本金2880萬元未清償,已如前述。而依85年1 月10日修訂 之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農會信用部對每 一會員及同戶家屬放款總額不得逾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 淨值百分之25」;暨麻豆鎮農會會員代表大會於88年2月5日 議決有關88年度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含贊助會員)及其同戶 家屬放款最高額度,議決說明二:「對每一會員(含贊助會 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最高額度新臺幣4 千萬元(若有受銀 行法第33條之3 規定,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授信限制者,得 提高為8 千萬元」;復依臺南縣麻豆鎮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 徵信評定暨擔保物估價辦法第3 點有關擔保物之估價及放款 數值核估標準:,不動產土地部分:其估價金額及放款值計 算公式為:(〈評定單位價值×面積〉減應計土地增值稅) ×放款率(最高百分之90)=放款值。單位價值評定依據公 告現值(3 至13倍以內)若時價低於評定價值時,以時價為



準...」。
⒉詎時任麻豆農會總幹事之李永清、秘書莊澄和、信用部主任 陳順益、信用部職員林逸峰陳盈珈等人,均明知上開規定 及議決內容,且縱有前開公告現值3 倍至13倍之規定核定, 但實際操作上也僅以公告現值之1至2倍辦理,但竟與胡貴鳳 共同基於承前為胡貴鳳不法利益之背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聯絡,於88年3 月間,因胡貴鳳欲再向麻豆鎮農 會辦理貸款2600萬元,但為規避前開決議每一農會會員及同 戶親屬最高放款額度4000萬元之限制,即商請友人許鉗出面 擔任名義借款人(人頭),許鉗亦明知非其個人欲向麻豆農 會辦理貸款,且其辦理該筆貸款亦無意繳付相關利息及清償 本金之意,胡貴鳳因缺款而欲規避麻豆鎮農會所規定一人貸 款金額不得超過4000萬元之限制,仍基於與胡貴鳳及前開麻 豆農會相關承辦主管人員共同為胡貴鳳不法所有利益之背信 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連絡,除配合出面簽立相關文件 外,並將其個人印鑑章交給胡貴鳳而概括授權胡貴鳳使用。 胡貴鳳李永清議妥後,即以其所有分別登記其不知情子女 王景為、王秀絹(起訴書誤載為王秀娟)名下座落臺南市○ 區○○段619號(地目:雜、面積:1877.89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000000000之000000000,其中王秀絹持分10000 分之 640;王景為持分00000000分之0000000)、671 號(地目: 建、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0000000 、王景為所有)之土 地作為抵押擔保借款,欲貸款2600萬元,並以胡貴鳳、王景 為、王秀絹等人擔任保證人方式辦理貸款。李永清為使胡貴 鳳順利貸得款項且形式須上符合農會規定,即指示時任麻豆 農會信用部職員負責辦理鑑估業務之林逸峰胡貴鳳所欲貸 款之金額來反推計算前開擔保土地之價值而為胡貴鳳辦理貸 款。林逸峰明知實際貸款人為胡貴鳳許鉗僅為人頭,而胡 貴鳳所提出為擔保之上開地號土地於88年間之公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22000元(即每坪為72727元),但因李永清指示以 胡貴鳳所欲貸款金額進行,林逸峰即未實際徵詢鄰近地區買 賣成交價、現場環境狀況或訪價,而依李永清之指示配合胡 貴鳳要求貸款之金額2600萬元反推換算前開擔保土地之每坪 單價為149477元(均為公告現值之4.12倍),該擔保物價值 共值2242萬4538元,並於88年3 月10日在其業務上製作之「 抵押土地價格評定表」上不實記載臺南市○○段地號619 號 、671 號之土地每坪單價均為14萬9477元,評定總價值各為 1698萬2081元、540萬2457元,合計該二筆土地總價值為224 2 萬4538元。嗣承辦本件放貸業務之陳盈珈(原名陳秀貴) 發現實際貸款人為胡貴鳳,且前開二筆擔保土地有高估情形



,如准予核貸,則胡貴鳳向麻豆農會貸款總額將累計高達56 00萬元(扣除87年已清償之120 萬元,尚積欠5480萬元), 風險甚高,遂向莊澄和李永清反應是否另行鑑價,但李永 清仍指示莊澄和陳盈珈連續以下列方式分三筆(金額分別 為2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總計金額2600萬元)放貸 :⑴於88年3月4日,由雇員林逸峰就其中貸款2000萬元部分 ,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臺南縣麻豆鎮農會信用部個人信用調 查表」上填載許鉗每年家庭收入約「120 萬元」、支出部分 「約60萬元」;及接續於同年月16日在借款申請書內之「詳 細用途」欄填為「事業資金」,在「償還財源明細欄」填載 為「生產收入」,在「質押物共值欄」及「評價合計欄」填 載金額為「00000000」後,層呈予信用部主任莊澄和、秘書 陳順益,及總幹事李永清等人用印審核,並批准該筆貸款。 ⑵於88年4月3日,由林逸峰就其中貸款500 萬元部分,在其 業務上製作之借款申請書內之「詳細用途」欄填載為「事業 資金」,在「償還財源明細欄」填載為「營利收入」,在「 質押物共值欄」及「評價合計欄」填載金額為「00000000」 後,層呈予知情之辦事員陳盈珈(原名陳秀貴)、信用部主 任莊澄和、秘書陳順益、總幹事李永清等人用印審核,並批 准該筆貸款。⑶於88年4月8日,由陳盈珈(即陳秀貴)就其 中貸款100 萬元部分,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借款申請書內之「 詳細用途」欄填載為「事業資金」,在「償還財源明細欄」 填載為「營利收入」,在「質押物共值欄」及「評價合計欄 」填載金額為「00000000」後,層呈予知情之信用部主任莊 澄和、秘書陳順益、總幹事李永清等人用印審核,並批准該 筆貸款。前開借款申請書經向該農會人員行使後,該農會即 先後於88年3月17日撥款2000萬元、於同年4月6日撥款500萬 元、於同年月9日撥款100萬元至許鉗在該農會申辦之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內,並於同日轉至胡 貴鳳所申辦之帳戶內,而足生損害麻豆農會關放款擔保品價 值鑑估之正確。
⒊前開借款期限一年屆滿後,胡貴鳳限一年屆滿後,又以新借 轉期方式,於89年3月4日重新申請(自同年月6 日動用)借 款2000萬元(以償還88年3 月16日所申借之2000萬元)、於 89年3月31日申請(自同年4月1日動用)借款500萬元(以償 還88年4月3日所申借之500萬元)、於89年3月31日申請(自 同年4月1日動用)借款100 萬元(以償還88年4月8日所申借 之100 萬元)。然麻豆農會之承辦及主管人員李永清、陳順 益、莊澄和林逸峰等人,均明知重新貸款或為展期之申請 ,依「麻豆鎮農會放貸規則及信用部辦理放款徵信業務評定



暨擔保物估價辦法」,應重新就借款人之資產、負債、事業 經營概況加以分析,並調查資金用途,且應再重新評估供擔 保之不動產價值;及依財政部88年8月2日台財融字第882624 24號函示意旨:「授信案件到期擬換單(展期)時,即為新 授信案件,應根據貸款戶現況覈實辦理授信」等規定。然渠 等仍承前共同基於為胡貴鳳不法之利益之意圖及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永清指示陳順益莊澄和、林 逸峰等人,配合胡貴鳳以重新貸款方式延長借款期間,並沿 用前開88年間超估之擔保品價格計算貸款金額,而未實際就 前開為擔保土地價格評定,亦未重新評估名義借款人許鉗及 保證人即實際借款人胡貴鳳等人當時之營利事業、還款能力 及信用、經濟狀況,而連續在其業務上所製作前開借款申請 書,為與前開88年間借款申請書相同不實事項之記載,並由 知情之莊澄和陳順益李永清等人審查核決前開重新貸款 之申請,再持向該農會行使。足以損害麻豆農會關於放款擔 保品價值鑑估之正確性及放款受償之利益。
⒋因胡貴鳳就前開貸款本金悉未清償,麻豆農會乃分別於90年 6月29日同年9月28日將前開借款轉為催收款項,嗣經該農會 向台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仍無法足額清償。
㈢總計胡貴鳳共積欠麻豆農會貸金額合計5480萬元,迄今仍無 法回收。嗣經麻豆鎮農會於91年間對相關債權人向台南地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並聲請強制執行上開擔保不 動產,所定拍賣最低底價合計為847萬4千元,然因無人應買 ,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乃於93年2 月26日以南院慶91執簡字第39048 號核發債權憑證予麻豆鎮 農會,麻豆鎮農會之財物因而受有重大損失。
二、案由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併主動檢舉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一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查中的證述,經本院依法 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知有該證詞, 而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又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人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非自由



意志之情況而為陳述,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第2項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以下援引之其餘證據資料,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 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 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 旨,自具有證據能力。而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 陳述,被告及檢察官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書 面作成時之狀況,認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胡貴鳳對於下列事項均不爭執而坦認不諱:㈠被告 胡貴鳳曾於87年3月1日至91年2 月28日止擔任臺南縣議員及 其為麻豆農會會員;㈡原審共同被告李永清曾擔任臺南縣麻 豆鎮農會總幹事(期間86年3 月22日至92年12月11日),負 責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與業務,並綜理該農會信用部 業務;㈢原審共同被告陳順益曾任臺南縣麻豆鎮農會秘書( 期間:87年2 月16日至89年3月8日),負責襄助總幹事推行 會務與業務;㈣原審共同被告莊澄和曾任臺南縣麻豆鎮農會 信用部主任(任期:87年2 月17日至89年1月7日)負責主管 該農會信用部之存款、放款等業務;㈤原審共同被告林逸峰陳盈珈二人均為臺南縣麻豆鎮農會信用部職員,負責辦理 放款案件之徵信、鑑定評估擔保品等業務;㈥被告胡貴鳳於 84年間以登記於黃碧蓮名義下座落臺南縣柳營段柳小段570 、570-1、571、571-1 等地號土地作為擔保,向臺南縣麻豆 鎮農會申辦貸款3000萬元;㈦被告胡貴鳳於84年間貸得3000 萬元後僅繳息,並未清償貸款,於88年4 月26日、27日,分 別匯款1500萬元、1380萬元予麻豆鎮農會清償貸款,並於同 日即88年4 月26日、27日仍以被告胡貴鳳之之名,以上開土 地,重新申請貸款,原審共同被告林逸峰莊澄和陳順益李永清等人則沿用84年核准貸款之標準,並未實際進行土 地價格之評定,而於當日完成貸款,並准許貸款1380萬元及 1500萬元等貸款及撥款情形;㈧被告胡貴鳳於84年間借款28 80萬元部分,於89年4 月27日及28日到期時,無法清償本金 ,而欲辦理借款展期換單申請,被告胡貴鳳與原審共同被告 李永清陳順益莊澄和等人於被告胡貴鳳歷年辦理展期時 ,均未重新鑑估擔保品之價值,僅由被告胡貴鳳填寫借款申 請書後即予辦理展期之情形;㈨被告胡貴鳳借款2880萬元部 分,因被告胡貴鳳無法清償,而轉為催收款項;㈩被告胡貴 鳳於88年間欲向臺南縣麻豆鎮農會另申辦貸款2600萬元,經 原審共同被告許鉗(亦為農會會員)同意出名擔任貸款名義



人,被告胡貴鳳並提供登記其子女王景為、王秀絹名下座落 臺南市○區○○段619、671號二筆土地作為擔保申辦2600萬 元之貸款,經由信用部職員林逸峰辦理徵信、評定擔保品價 值,覆核人員陳盈珈核准後,送請信用部住任莊澄和核准後 ,最後經由秘書陳順益核定等相關放貸程序;李永清、陳 順益、莊澄和陳盈珈林逸峰均知悉該2600萬元之貸款者 實際上貸款者為被告胡貴鳳,係為規避麻豆鎮農會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每一農會及同戶親屬最高放款額度為4000萬元之規 定,而由被告胡貴鳳之友人許鉗擔任名義上之借款人;經 辦人員林逸峰並未實際鑑估座落臺南市○區○○段619、671 號二筆土地之價值,而是以被告胡貴鳳所欲貸款金額(2600 萬元)倒推方式計算上開土地每單位價值,並登載在其業務 上所製作之抵押土地價格評定表上,並知悉借款者為被告胡 貴鳳,並非名義人許鉗,而於88年3 月16日借款申請書之調 查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部分分別填載為借貸用途為被告許鉗 之「事業資金」,償還財源名細則填載被告許鉗之「營利收 入」等如事實欄所示不實內容;經辦人員即原審同案被告 林逸峰明知被告胡貴鳳並無任何營利事業,亦無其他營利事 業收入,亦知悉該筆借款用途並非「事業資金」用途,償還 財源亦非「營利收入」等情,於88年4 月26日及27日借款申 請書上填載上開不實事項之內容;被告胡貴鳳貸得2600萬 元後,僅繳納利息,貸款清償期限屆至則逐年以換單方式多 次為展期放貸,末因被告胡貴鳳無力清償,於90年間轉為催 收款項,經強制執行仍無法足額清償;財政部於88年8月2 日有發文函示「授信案件到期擬換單(展期)時,即為新授 信案件,應根據貸款戶現況覈實辦理授信」。
二、經查,被告胡貴鳳前開自白事項,有下列事證可佐,堪信為 實:
㈠人證部分: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許鉗(98偵緝953卷第2至3、 15至18頁,96他3128號卷㈡第321至325頁,原審卷㈡第16至 30、52至61、72至82、122至126、140至168頁);李永清( 96他3128號卷㈡第101至104頁、第109至第110頁,原審卷㈡ 第73至80頁);陳順益(96他3128號卷㈡第87至92頁、第93 至96頁,原審卷㈡第16至30頁、第52至61頁);莊澄和(96 他3128號卷㈡第149至151頁、第153至155頁、第298至304頁 ,原審卷㈡第16至30、52至61、72至78、122至126、140 至 168頁);陳盈珈(96他3128號卷㈡第122至126頁、第129至 130頁、第275至277頁,原審卷㈡第52至61、72至82、122至 126、140至168頁);林逸峰(96他3128號卷㈡第135至139 、140至144、10至11頁、273至275、277頁,原審卷㈡第52



至61、72至82、122至126、140至168頁)等人證述相符(見 96他3128號卷㈡第88頁至第96頁、第101頁至第110頁、第12 3頁至第126頁、第135頁至第139頁、第149頁至第151頁、第 127頁至第130頁、第140頁至第144頁、第152頁至第155,原 審卷㈡第73至第81頁);證人即現擔任麻豆鎮農會信用部主 任吳靜惠(96他3128號卷㈠第121至125、131至133、151 頁 );證人即該農會信用部股員郭寶壽(96他3128號卷㈠第12 6至130、131至133頁);證人即麻豆鎮農會技工郭書崇(96 他3128號卷㈠第145至148頁,96他3128號卷㈡第271至273頁 、第277 頁);證人即曾擔任該農會信用部農貸主辦人員、 主任等職之林慧芳(96他3128號卷㈡第114至119頁);證人 即地號柳營段柳營小段570、571、570之1、571之1號土地登 記名義人黃碧蓮(96他3128號卷㈡第174至177頁、第192 至 194頁);證人即97年擔任麻豆鎮農會總幹事李育賢(見96 年3128號卷㈡第196至197頁)、證人陳黃素妙(96他3128號 卷㈡第198至200頁)等人證述本件貸款情形(見96他3127號 卷㈠第122頁至第133頁,96他3128號卷㈡第114頁至第116頁 、第174頁至第176頁、第198頁至第200頁詢問筆錄、第118 頁至第119頁、第192頁至第194頁、第271頁至第277頁、第2 99頁至第304頁)。
㈡物證及書證部分:
⒈搜索票及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李永清莊澄和、陳順 益、陳盈珈林逸峰林慧芳)(見97聲搜54號卷第10至35 頁)。
⒉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李育賢,提出人:郭雪琴,扣押 物品:⑴許鉗放款帳卡、⑵麻豆鎮農會理事會議記錄、⑶胡 貴鳳放款帳卡、⑷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帳號:2446-3)、⑸ 麻豆鎮農會放款申請書(83/1起)、⑹麻豆鎮農會放款申請 書(83年7月起)、⑺麻豆鎮農會借款轉期申請書(88年1月 至88年12月,見97聲搜54號卷第37頁)。 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96年10月3日農金二字第09650 14986 號函暨臺南縣麻豆鎮農會信用部一般業務檢查報告( 報告編號:0000000)影本乙份(96他3128號卷㈠第5至33頁 )。
台南縣政府99年8 月10日府農輔字第0990190393號函(函覆 本案相關資料,見原審卷㈡第92至97頁)。 ⒌麻豆鎮農會99年7 月20日麻農會字第0990001267號函(函覆 胡貴鳳等4人是否為會員乙案,見原審卷㈡第86至87頁)。 ⒍財政部99年4月13日台財總字第09900155040號書函(原審卷 ㈡第34至38頁)。




⒎證人吳靜惠庭呈之胡貴鳳借款、清償表(96他3128號卷㈠第 134頁)。
胡貴鳳之清償明細查詢(96他3128號卷㈠第135頁)。 ⒐麻豆鎮農會97年6月5日麻農會字第0970001187號函附李永清莊澄和陳順益陳盈珈林逸峰等人所擔任之職及任職 期間資料及該農會自84年度迄今辦理、審核放款等相關人事 資料(96他3128號卷㈠第136至138頁)。 ⒑許鉗擔保物試算表(96他3128號卷㈠第139至140頁)。 ⒒胡貴鳳擔保物試算表(96他3128號卷㈠第141至142頁)。 ⒓證人郭寶壽就本案之柳營段柳營小段570、571、570-1、571 -1地號、台南市○區○○段619、671地號放款案計算,另以 公告現值二倍計算上開二貸款案可貸金額(96他3128號卷㈠ 第152至155頁)。
⒔麻豆鎮農會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96他3128號卷㈠第156 頁 )。
⒕麻豆鎮農會交易傳票照片37張(96他3128號卷㈠第158至177 頁)。
⒖職務報告及查訪錄音譯文(警員劉永煌於97年6 月23日查訪 台南市○區○○路671 地段附近之土地價格,查訪對象:王 慶勇,見96他3128號卷㈠第178至179頁)。 ⒗職務報告及查訪錄音譯文(警員劉永煌於97年6 月23日查訪 台南縣柳營段柳營小段570、570-1、571、571-1附近之土地 價格,查訪對象:張太太,見96他3128號卷㈠第180至至182 頁)。
⒘現場勘查照片16張(勘查地點:台南市○區○○路671、191 地段、台南縣柳營段柳營小段570、570-1、571、571-1地段 附近土地,見96他3128號卷㈠第183至190頁)。 ⒙地籍參考圖1張(台南縣柳營段柳營小段570、570-1、571、 571-1地段,96他3128號卷㈠第192頁)。 ⒚地籍參考圖1 張(台南市○區○○路619 地段,見96他3128 號卷㈠第193頁)。
⒛地籍參考圖2張(台南市○區○○路671地段,見96他3128號 卷㈠第194至195頁)。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不動產附表、債權憑證、拍賣不動產筆錄 (特別拍賣,見96他3128號卷㈠第196至199頁)。 胡貴鳳擔保物與成交比例比較表(96他3128號卷㈡第4 頁) 。
台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97年8月8日所登字第0970005404號函 暨柳營鄉○○段柳營小段於民國85、87及90年之買賣實際成 交案相關資料及地籍圖各1件(96他3128號卷㈡第5至22頁)




許鉗鳳擔保物與成交比例比較表及鑑定時價與前述成交例比 較(96他3128號卷㈡第23至24頁)。 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97年9月1日台南地所地字第09700082 23號函暨86年至92年有買賣實例調查估價表5 張及該實例相 關位置圖乙份(96他3128號卷㈡第25至31頁)。 麻豆鎮農會85-91 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96他3128號卷㈡第 32頁)。
麻豆鎮農會第12屆第2、3、4、5次及第13屆第2、5次會員代 表大會記錄(96他3128號卷㈡第33至41、43至49頁)。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徵信評定暨擔保物估價辦 法(81.5制定,見96他3128號卷㈡第42頁)。 財政部82年9月22日台財融字第821153840號函(銀行法第33 條之3第1項規定銀行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見 96他3128號卷㈡第52至54頁)。
財政部83年6月14日台財融字第831982667號函(信用合作社 準用銀行法第33條之3第1項規定銀行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之授信限額,見96他3128號卷㈡第55至56頁)。 財政部84年4 月10日台財融字第84715657號函(依銀行法第 33條之3第2項,同一關係人之範圍適用第25條第3 項規定, 即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其本人或配偶為 負責人之企業,見96他3128號卷㈡第57頁)。 財政部84年10月16日台財融字第84730350號函(農會信用部 、漁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33條之3第1項規定銀行對同一人 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見96他3128號卷㈡第58頁)。 財政部84年12月11日台財融字第84788620號函(農會信用部 適用銀行法第33條之授權規定事項,見96他3128號卷㈡第59 至60頁)。
財政部85年5 月10日台財融字第85520697號函(信用合作社 對利害關係人及單一客戶授信限額,應依社員大會之決議辦 理,見96他3128號卷㈡第61頁)。
財政部85年7 月16日台財融字第85532243號函(農會信用部 適用銀行法第33條之3第1項規定銀行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之授信限額規定釋疑,見96他3128號卷㈡第62頁)。 財政部86年2 月24日台財融字第86606464號函(農會信用部 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訂定事宜,見96他3128號 卷㈡第63頁)。
財政部86年10月17日台財融字第86636345號函(農會信用部 對每一會員及其同居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漁 會信用部對每一會員辦理一百萬元以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



本部銀行法第33條之3 第1 項規定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見96他3128號卷㈡第64 至65頁)。
財政部90年10月4日台財融㈢字第09000001697號函(農會會 員為規避銀行法第33條之3第1項之規定,乃利用他人名義加 入農會為會員,並以擔保品向農會申貸超逾上開規定限額之 貸款乙節,係所謂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形,此種脫法行為 實質上已有悖於該規定之本旨,見96他3128號卷㈡第66頁)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判決(96他3128號 卷㈡第67至69頁,原審卷㈠第55至80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639號判決(96他31 28號卷㈡第71至79頁)。
抵押土地價格評定表(台南市○區○○路61 9地段土地,見 96他3128號卷㈡第166頁)。
借款申請書(許鉗於88.3.16 借款2000萬元,見96他3128號 卷㈡第167頁)。
抵押土地價格評定表(台南縣柳營段柳營小段570、570-1、 571、571-1地段,見96他3128號卷㈡第178至179頁) 麻豆鎮農會信用部個人信用調查表(黃碧蓮之信用調查資料 ,96他3128號卷㈡第180頁)。
借款申請書及借款轉期申請書各一份(胡貴鳳於84.8.11 借 款3000萬元、於85.8.26申請轉期,見96他3128號卷㈡第181 至182頁)。
借款申請書及借款轉期申請書各一份(胡貴鳳於86.3.5借款 1500萬元、於87.3.10申請轉期,見96他3128號卷㈡第183至 185頁)。
借款申請書借款及轉期申請書各三份(胡貴鳳於87.4.15 借 款3000萬元並於88.4.21申請轉期、於88.4.27借款1380萬並 於89.4.27申請轉期、於88.4.28借款1500萬並於89.4.28 申 請轉期,見96他3128號卷㈡第186至191頁)。 借款申請書1張(許鉗於88.4.3借款500萬元,見96他3128號 卷㈡第203頁)。
現借各筆餘額查詢(許鉗,見96他3128號卷㈡第204至205、 207、209、211頁)。
借款申請書1張(王景維於89.3.4借款500萬元,見96他3128 號卷㈡第206頁)。
借款申請書1張(許鉗於89.3.31借款100萬元,見96他3128 號卷㈡第210頁)。
借據1 張(許鉗於89.3.6借款2000萬元,96他3128號卷㈡第



212頁)。
借據1張(許鉗於89.4.1借款500萬元,見96他3128號卷㈡第 213頁)。
借據1張(許鉗於89.4.1借款100萬元,見96他3128號卷㈡第 214頁)。
麻豆鎮農會信用部個人信用調查表(許鉗之信用調查資料, 見96他3128號卷㈡第215至216、219頁)。 麻豆鎮農會信用部個人信用調查表(胡貴鳳之信用調查資料 ,見96他3128號卷㈡第217頁)。
臺南縣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簡易查詢單(被 查詢人:許鉗,見96他3128號卷㈡第218頁)。 增值稅計算表(臺南市○區○○地段619、671地號段,見96 他3128號卷㈡第220頁)。
抵押土地價格評定表(臺南市○區○○地段619、671地號段 ,見96他3128號卷㈡第221頁)。
借款申請書1張(許鉗於88.4.8借款100萬元,見96他3128號 卷㈡第223至224頁)。
增值稅計算表(臺南市○區○○地段619地號段,見96他312 8號卷㈡第225頁)。
增值稅計算表(台南縣柳營段柳營小段570、570-1、571、5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