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202號
TNHM,100,聲,1202,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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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福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福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福志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 0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 8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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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