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韋元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韋元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元峰前因詐欺等案件,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 同)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4年1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