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133號
TNHM,100,聲,1133,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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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左其昌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左其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左其昌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判決 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0年12月0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016號函核准假釋,而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04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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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