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嚴兆一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兆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兆一前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判決 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0年12月0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7號函核准假釋,而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03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