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115號
TNHM,100,聲,1115,201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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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重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
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重惠犯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廖重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 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 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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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