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51號
MLDV,105,簡上,51,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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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陳貴枝
      黃佳權
      黃佳祥
      黃惠珍
視同上訴人 黃碧階
      黃佳鴻
      黃劉瑞貞
      黃佳彬
      黃佳銘
      劉毓秀
      黃惠玲
被 上訴人 張月桂
      黃佳正
      黃秀雲
      黃佳勳
      黃佳湧
      黃佳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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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