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陳貴枝 黃佳權 黃佳祥 黃惠珍視同上訴人 黃碧階 黃佳鴻 黃劉瑞貞 黃佳彬 黃佳銘 劉毓秀 黃惠玲被 上訴人 張月桂 黃佳正 黃秀雲 黃佳勳 黃佳湧 黃佳賢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