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邱烋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邱煥火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邱烋祭祀公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合法管理人。
理 由
一、上訴人邱烋祭祀公業於原審所列之管理人邱煥火,業經原審 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號、本院99年度上字第167號判決及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57號裁定確認其對祭祀公業邱烋之 管理權不存在確定在案,是邱煥火並無合法代理祭祀公業邱 烋之權限。嗣後上訴人雖表示願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並 提出祭祀公業邱烋之派下員已連署過半派下員之同意書,選 任邱延俊、邱杏壇、邱創諒、邱紹然及邱森禧為管理人,管 理人間並互相推選邱森禧為主任管理人,並提出祭祀公業邱 烋全體派下員現員名冊1份、法人登記同意書名冊1份、管理 人選任同意書名冊1份、管理人選任同意書名冊341份、法人 登記同意書341份及主任管理人選任同意書1份等影本為證( 附本院卷㈠第54至438頁,本院卷㈡第24至31頁),並由邱 森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見本院卷㈡第19頁)。惟祭祀 公業邱烋所提出上開管理人選任同意書上係記載:「本人同 意選任下列附件管理人選任名單所列5名管理人均為祭祀公 業法人彰化縣邱烋第一屆管理人,其任期自主管機關『完成 選任備查』之日起算3年……」等語。足見,祭祀公業邱烋 派下員所選任之前揭管理人,其任期須自主管機關完成選任 備查之日起算,而祭祀公業邱烋申請法人管理人備查之程序 ,因遭彰化縣政府退件,迄今仍未為祭祀公業邱烋已有管理 人合法備查之認定等情,有祭祀公業邱烋所提出之彰化縣政 府函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9、10頁)。則祭祀公業邱 烋派下員所選任之前揭管理人,於主管機關完成選任備查之 前,其任期既尚未開始,即無從行使管理人之權利,自難認 其已合法補正,應認祭祀公業邱烋未經合法代理之瑕庛尚未 補正,爰限期命補正合法管理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林欽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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