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張鳳美
李溪松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私立康乃薾中小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於新竹縣○○市○○○路○段000 號學校中,
機器所製造之噪音不得侵入新竹縣○○市○○○街00號6 樓住所
內;惟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所定費率,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