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柳棠
上列受刑人因公司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柳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柳棠前因公司法等案件,經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2 03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4 月16日,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