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0年度,1283號
TPHV,100,抗,1283,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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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283號
抗 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燕慧
相 對 人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
月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抗告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肆萬玖仟陸佰參拾肆元。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 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 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 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 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 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 之利益為準。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板橋地方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分配 表異議之訴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臺灣金融資產 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板金拍字第114號(原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93年度執木字第3800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 6月13日就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製作分配表, 其中次序79之債權人即抗告人之分配金額由新台幣(下同) 46,302,647元增為74,352,281元;次序80之債權人即相對人 之分配金額由605,710,073元減為532,700,296元」,則抗告 人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28,049,634元(計算 式:74,352,281-46,302,647=28,049,634)。揆諸首開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049,634元,原裁定加計 相對人減少之分配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尚有未洽,抗告 人就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核定價額部分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



所示。至原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483條規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抗 告人就此部分亦提起抗告,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惟原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即失所附麗,應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重 新計算,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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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