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國抗字,100年度,16號
TPHV,100,國抗,16,201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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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抗字第16號
抗 告 人 湯桂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稅局內湖稽徵所間國家賠償等事
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 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
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
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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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