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140號
TPHV,100,再易,140,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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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40號
再審原告  李宜育
再審被告  大元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證瑋

再審被告  賴文榮
      尹文博
      劉奕慶
      林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0月18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民事訴訟法第501條 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再審理由,係指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各款原因或第497條之原因,此項原因亦即再審 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否則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且毋庸命其補正,即得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 第688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19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惟其訴狀未記載該確定判決有何法定再審事由。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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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元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