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黃久倫即美姬兒洋煙酒行
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2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四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