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漢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燕
號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
被 上訴人 長明環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忠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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