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82號
聲 明 人 謝游阿梅
訴訟代理人 謝武忠
上列聲明人因返還土地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謝阿鴦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2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 其長男謝振乾之子女謝建豐、李謝沛于、謝秋淑、謝秋良、 謝秋子(謝振乾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 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代位繼承)、次男謝振雄、 三男謝武男、四男謝武忠、五男謝武賢、六男謝武信、長女 謝素真、二女謝素乙、三女謝串珠,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60至161頁),而聲明人為被上 訴人謝阿鴦長男謝振乾之配偶,並非被上訴人謝阿鴦之繼承 人,其於100年6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㈠第20 7頁),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聲明人之聲明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曼華